心 得 体 会
心 得 体 会
江必新副院长来商视察座谈会上的司法的人民性、司法的能动性、司法的可接受性的讲话精神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最新含义,为我们广大法院干警在实际工作中处理具体问题提出了很好的理论基础。
一、司法的人民性重视履行了宪法原则。
古人说,民意如天,民意大如天,意思是民意和天一样,甚至比天还大,而皇上无非自称天子,是天的儿子。所以,民意大如天是古代人对权力的认识与朴素总结。这个总结,被一代代传下来,形成普遍的共识。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既有继承“民意大如天”之传统一面,更体现了宪法中“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创新原则。既然是人民的中国,既然国家是全体人民的,既然政权是全体人民设立的,法律、立法的权力也就没有任何理由不隶属于人民,并从属于为人民服务的事业。因此,人民司法的人民性这一创造性思维,不仅忠实地履行了宪法原则,也是对人民民主思想的继承与返璞归真,她高度概括了“人民主权”这一理论,必然是对各种封建思潮与奇谈怪论之彻底否定。现在看来,能被历史、社会、人民共同认同的,还是群众路线,还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如马锡五的审判方式。
二、能动司法为保障社会秩序和人民权利提供了理论基础。
“落后就挨打”这条标语更显示出今天的法律执行情况。一切机械论、教条主义必然首先导致立法滞后,其次导致司法执法陷入被动。因此,全国个别地方,呈现出不应有的秩序混乱。一切成文法国家,立法总是滞后的。所以,成文法国家也不否定普通法,并设立陪审制度,以裁定随机出现的各种新形态的法律问题,以执法的超前,弥补立法的滞后。如没有反贪法,就要立反贪法,等专家论证研究明白如何体制性制约犯罪,然后立上法,成立反贪局以后,腐败已经铺天盖地,一发不可收拾,任何体制性法律、制度性建设都没有效力了。这就说明,在没有立法的情况下,需要司法以全体人民的意志与根本利益为主导和动力,依靠全体人民的智慧与力量,充分发挥司法的创造性、主动性与能动性,克制各种犯罪,解决各种矛盾,以保护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捍卫国家稳定。假设一个政权,以没有法律为借口,堂而皇之地对各种犯罪听之任之,对各种乱象置之不理,只能说明这个被动执法的政权既没有忧患意识,又没有责任意识,其
心 得 体 会
本文2011-08-16 08:36:47发表“心得体会”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damishu.cn/article/1946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