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工作细则
党支部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支部建设,使党支部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学校党的建设的最基层组织,是领导所在支部党员,团结带领群众推进学校事业发展的战斗堡垒。党支部要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三条 党支部要在校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加强党的建设,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及其委员会的产生
第四条 党支部的设置由党总支批准,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要本着有利于党组织开展工作,有利于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有利于不断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的原则,主动适应学校办学体制、内部管理体制、组织结构和党员队伍构成的新变化,改进和调整党支部的设置形式,尽可能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组织对应,形成健全严密的组织网络。学院教职工党支部一般按学科专业、教研室、办公室设置;党政机关、教辅部门、直属单位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学生党支部按班、年级或专业设置。凡有正式党员3 人以上的部门都应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少的部门也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联合成立党支部。
第五条 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设若干党小组。党小组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活动,保证支部决议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 党员 7 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支委会一般由 3人组成,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委会设书记1人,由支委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 7 人的党支部,不设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 1 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 1 人。支委会委员人选须报党总支批准(其中教职工支部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须事先征得党委同意),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支委会每三年改选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提前或延期改选。选举结果和委员的分工要报党委组织部备案。支部委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出缺,应及时请示党总支,召开支部大会补齐。
第三章 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调动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结合工作实际,健全工作制度,丰富活动内容,创新工作方式,加强自身建设。
2.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参与本单位重要问题的讨论研究,团结和带领党员群众积极投身于学校各项事业,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建立健全党员日常学习教育培训制度,坚持和完善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内谈心制度、党员思想汇报制度等,把经常性的党内生活作为教育党员的主要手段,不断丰富党员发挥作用的平台和载体,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员责任感,提升党员能力。
4.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年度培养、教育和发展党员计划。坚持和落实联系人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团推优”制度、预审制度、政审制度、公示制度、谈话制度等,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履行入党手续,确保新党员的质量。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5.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
党支部工作细则
本文2011-05-23 16:07:49发表“党会党课”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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