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主办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主办责任制实行“谁主办、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
主办民警对案件的办理和案件质量负主要责任;协办民警对案件的办理和案件质量负次要责任。
主办民警提出的正确意见,协办民警不执行而产生执法过错或造成后果的,协办民警承担全部责任;协办民警提出正确意见,主办民警不予采纳而产生执法过错或造成后果的,主办民警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条 办理刑事、行政等案件均应实行案件主办责任制。
按照“一案一主办”的原则,一名主办民警可以同时主办多起案件,也可以在其他民警主办案件中协办。
第四条 主办民警应对所办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定性、法律文书制作、量罚内容、案件材料和涉案物品交接等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参与审查违法、犯罪嫌疑人;
(二)组织开展调查取证和侦查工作;
(三)制作法律文书及收集、报送案件材料;
(四)提出对涉案人员、财物的处理意见;
(五)负责对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执行;
(六)落实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追捕、押解、看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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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1-03-26 16:25:00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damishu.cn/article/1879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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