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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主办责任制度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1-03-26浏览:2691下载252次收藏

第一条  为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主办责任制实行“谁主办、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  

主办民警对案件的办理和案件质量负主要责任;协办民警对案件的办理和案件质量负次要责任。  

主办民警提出的正确意见,协办民警不执行而产生执法过错或造成后果的,协办民警承担全部责任;协办民警提出正确意见,主办民警不予采纳而产生执法过错或造成后果的,主办民警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条  办理刑事、行政等案件均应实行案件主办责任制。  

按照“一案一主办”的原则,一名主办民警可以同时主办多起案件,也可以在其他民警主办案件中协办。  

第四条  主办民警应对所办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定性、法律文书制作、量罚内容、案件材料和涉案物品交接等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参与审查违法、犯罪嫌疑人;   

(二)组织开展调查取证和侦查工作;   

(三)制作法律文书及收集、报送案件材料;   

(四)提出对涉案人员、财物的处理意见;   

(五)负责对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执行;   

(六)落实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追捕、押解、看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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