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大、重大、一般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乡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组织协调机构,具体负责任倒查调查、上报、处理工作。
第三条
在本乡辖区道路发生下列交通事故的,进行责任倒查,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交通事故的;
(二)本区驾龄在1年以下的驾驶人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客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五)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交通事故。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交通事故责任倒查,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五条
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交通事故的,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安全责任制,未建立所属机动车及其
xxxxx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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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1-03-23 11:17:50发表“写作技巧”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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