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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窗口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1-03-19浏览:2217下载180次收藏

    为规范xx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的考核管理,根据《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9号),《xx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绩效管理与考核办法》(德办发[2010]22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内容和标准

按人员管理、职能到位、服务管理、收费管理、协调配合、评议投诉六方面进行考核,设基本分为90分,实行倒扣分,不封顶。

  (一)人员管理(20分)

   1、未按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定选派窗口工作人员的,扣3分;

   2、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窗口工作,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书面形式要求调整而未及时调整的,每次扣3分;

   3、未经市政务服务中心认定同意,擅自调换工作时间不满2年的窗口工作人员,每次扣3分;

   4、窗口工作人员违反市政务服务中心相关规定被扣分的,按每人次相应被扣分,并实行累加扣分。

  (二)职能到位(15分)

   1、政务服务项目应进未进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每项扣5分;

   2、对政务服务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办理程序、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承诺时限等事项调整或变更未及时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的,每件次扣2分;

   3、政务服务项目退出市政务服务中心,未及时告知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每件次扣3分;

   4、未向首席代表充分授权或授权不明,导致窗口不能正常运作的,每项扣5分;

   5、未按规定制定政务服务项目的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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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窗口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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