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从政行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保障自治区、市、县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在全县建立起干部优胜劣汰机制、奖勤罚懒机制、竞争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工作人员以及具有行政管理、经济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问责的重点对象是县级部门单位和乡镇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内设机构股(所、站、室)干部职工和重点岗位干部。
第三条 问责和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问责和责任追究:
在管辖范围内没有认真组织实施本人职责范围内所要求实施的行为。主要是指对县委、县政府作出的决策、安排的任务不贯彻,对工作职能和具体工作岗位职责不履行,对组织分配的任务不完成,所在单位、部门和具体岗位工作多年无起色等行为。
(一)对县委、县政府的决议、决定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安排的工作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顶着不办,拖延不办,敷衍塞责,应付了事或拒不执行的;
(二)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的规定,对分管的部门或下属存在违纪违法问题不纠正、不查处的;不有效履行教育、监督、检查职能职责,所管辖领域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违章问题的;
(三)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不作为问题失察失管,不纠正、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对收到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投诉不调查、不处理,对被投诉单位及个人的问责结果不处理、不督促整改的;
(四)政策理论水平和自身素养、工作能力与工作水平不适应所从事工作,完不成工作任务,群众意见比较大,民主测评和群众测评不过关的;
(五)一年内不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汇报工作,对本行业(系统)、本单位工作心中无数、一问三不知的;
(六)领导干部不按规定向上级领导报告或请假离开领导岗位,不委托其它领导代行领导职责,无法联系到本人,不能履行领导职责,出现突发事件造成工作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七)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或不委托其它工作人员代行工作职责擅离工作岗位而耽误行政相对人办事的;
(八)对分管范围或职责范围内存在的问题不认真及时解决、拖着不办或解决的措施不力、方法不当,致使矛盾激化,造成聚众闹事、集体上访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或造成人员伤亡、国家和人民财产损失的;
(九)对不属本部门、本单位、本岗位职责范围办理的事项,不认真履行首问首办责任制,不解释、不说明、不理睬、不帮助,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十)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证明、给付、裁决、救济、保护等事务不受理,又不依法依规说明不受理理由,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证的全部内容,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十一)按规定要求公开的服务内容、办事程序、承诺时间、收费标准、监督渠道、办事结果等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二)在本人职责范围内涉及
某县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本文2011-03-10 16:31:55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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