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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规定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1-02-14浏览:2742下载231次收藏

1、工作日  

1.1上班时间  

 1.1.1 公司实行五日半工作制度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不含膳食时间)。  

1.1.2公司管理部门正常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冬季下午2:30—5:30,夏季下午3:00—6:00(冬季为当年11月1日—次年4月30日,夏季时间为 5月1日 — 10月30日 )。  

1.2国家法定节假日为有薪假:元旦一天、春节三天、“五一”三天、国庆三天。  

    1.3公司业务部门每日工作时间视业务需要,确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因业务需要加班时,须事前经直接分管副经理以上高级主管书面同意,其加班报酬或补修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部门经理同意报分管领导。  

1.4加班时间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和权限批准。  

   

2、考勤卡  

2.1员工考勤所用之记录卡,记录出勤时间,作为薪资计算凭据,每人一张,有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3、打卡  

3.1员工每天上班须打考勤卡两次(副经理以上特定人员除外),即上午上班前和下午上班前。所有员工考勤卡都应放在卡架上,以使管理人员随时核查。  

3.2员工不得代为他人打卡,亦不能委托他人打卡,违者(包括待人打卡和委托他人打卡者)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罚款100元,第三次罚款200元,并以矿工论处,第四次开除。  

3.3上班时间到后,即为正常开始,任何人不得从事与本职无关的活动,否则以矿工论处。  

3.4员工打卡时应自行确认打卡是否生效,如有问题,应及时部门反映,由部门核准后,到办公室签卡。  

   

4、签卡  

4.1实际上有上班但未打卡,或打卡无效者,可以签卡方式处理。即在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2:00前将部门经理或主管签核的《签卡申报表》交办公室核查登录。  

4.2员工忘记打卡记录或超过时打卡无效(个人原因),每月不得超过3次,每超出一次,罚款5元。  

4.3如因公务或卡钟故障等非员工可以避免的原因造成未打打卡者或打卡无效,在签卡后按正常打卡处理,不计入4.2项记录中。  

4.4虽实际有上班,但既未打卡又未按规定时间和权限签卡者,罚款10元,如不能有效证明其实际上班时间者,按旷工处理。

5、改卡  

5.1员工忘记打卡记录或因超过时打卡,均需签卡。私自涂改工卡,第一次罚款50元,扣罚同等时间的一倍薪资;第二次罚款100元,扣除同等时间的3倍薪资;第三次开除。  

   

6、迟到  

6.1未事先请假,上班迟于公司规定作息时间3分钟至15分钟称为迟到。  

6.2迟到以分钟计,每月累计迟到不超过60分钟的,忽略不计;每次迟到超过15分钟于矿工半日论。  

6.3早退的处罚比照迟到条款论处。  

   

7、矿工  

   7.1未经部门主管同意,无故不上班或私自离开工作岗位者,称为矿工。  

   7.2矿工于小时计,不是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矿工期间不计薪资,并扣罚同等时间的两倍薪资,连续矿工三天,或一个月内矿工累计超过五天,或一年矿工达十五日者,予以解雇处理,一律不予发放资遣费。  

   

8、上下岗  

   8.1未经申请批准,擅自顶班、换班者,记小过一次,罚款20元。  

   8.2未经许可,接替先行下班者,记小过一次,罚款20元。  

   8.3轮班制员工拒不接受轮班者,记大过一次,罚款50元。  

   

   

考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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