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全面、正确地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是指镇人民政府及其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坚持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为政清廉,公开公正,不徇私情,保证执法质量。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在行政执法中广开监督渠道,自觉接受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通过接受人民群众的控告、来信、来访等方式全面倾听社会各界的反映,及时发现和揭露错案。
第四条 追究错案责任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分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受贿造成错案的,从重惩罚。一切与错案有关的人员,不论职位高低,均应分清责任,予以追究。
第二章 追究责任的范围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是错案责任追究机关,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投诉,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案件举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提出立案审查;
(二)负责过错责任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
(四)拟定过错责任处理意见;
(五)负责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
(六)错案责任追究机关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镇人民政府作出处理或向人事、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错案责任单位可对本机关的错案自查自究,自查自究结束后30日内,将结果报上一级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备案。
第三章 过错行
乡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文2011-02-11 19:12:02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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