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厂家合作框架协议
为创建“环境友好型、能源节约型”社会,受相关政府委托,全国新农村建设专业委员会特派直属企业----全新农建(北京)科技发展中心协调节能灯生产厂家与当地政府委派的单位合作,实现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国家节能减排城市照明改造工程。
为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充分协商,本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全新农建(北京)科技发展中心(作为采购方,简称“农建”)与贵方(作为供应商,简称“贵方”)在农建所在地签署。贵方和农建单方分别被称为“一方”,共同被并称为“双方”。
1. 合作项目概述
1.2合作项目:全国城市路灯节电改造安装工程,具体是指led灯具(具体型号按甲方需要情况适当调整。)的安装。 产品将由贵方按本协议约定的规格、标准和其他要求设计和制造。对产品的具体要求在工作说明中具体规定。
1.2合作方式中双方优势互补,农建负责与上述合作项目所在地的相关主管部门协调沟通,以确保合作项目的正常运行。
1.3 贵方负责保证合作项目的产品质量、项目设计、安装、前期测试,并且按双方确定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监管工人的人身安全,以及安装后的售后服务工作。以确保合作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1.4合作期限:产品责任期限从产品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正式生效,至保质期10年到期方为履行完毕。
1.5 对合作项目验收的约定:全部安装调试后,试运行三个月,未有任何问题,当地政府、农建、贵方三方一起组织验收。针对产品质量和节能效果、光照度进行验收。
1.6 结算原则:自项目验收合格后10天内,农建支付产品货款总款项的60%,随后的6个月内支付产品货款总款项的20% ,剩余部分款项作为贵方提供的质保金,于十年期满且贵方履行义务没有违约或有违约时扣除违约金和赔偿金后3日一次性付清。
1.7违约责任承担的原则规定:
(1)如果贵方未按照协议规定的要求交付产品和配套设备并提供服务、或交货不符合要求、或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时,农建有权向贵方发出违约通知,有权在付款时扣除协议总金额5%的违约金。
(2)如果农建在贵方履行合格的前提下未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或金额比例支付价款,每逾期一日,农建应按照逾期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向贵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协议总金额的百分之一。
1.8 协议对农建的约束力:双方将另行签订“工作说明”约定具体安装城市的项目具体内容,因此,在该具体项目中贵方应履行的义务履行完毕并经当地政府、农建和贵方一起验收合格,贵方才有权向农建要求付款。
2. 协议结构
2.1. 本协议由框架协议及相关工作说明构成。本框架协议确定了双方合作的基本条款和条件。某个具体产品的采购条件及双方各自具体的职责将以相关工作说明确定。框架协议适用于双方在其期限内所签订的所有工作说明。
2.2. 当一个工作说明被双方签署后,该工作说明与框架协议,以及任何其他在工作说明中援引的或有关联性的生效协议,将形成双方之间就具体采购项目而达成的完整协议。双方应针对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另行签订合作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2.3. 签订本框架协议均不构成任何一方必须签署工作说明或以其他方式执行任何采购项目的承诺。
2.4. 根据农建选择,本框架协议的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框架协议签署后或终止前实际执行的农建向贵司的任何采购,除非双方就该采购另行签署了相关协议。
3. 产品采购和价格
3.1. 贵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向农建销售产品。双方明确地理解,除非存在生效工作说明或者订单,农建并没有义务向贵方采购本协议项下的产品。而且,本协议不禁止农建从其他渠道获得类似的产品。
3.2. 价格:贵方按照在相关工作说明中约定的价格向农建提供产品,如相关工作说明中没有约定,则根据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的报价单价格执行。
3.3. 报价:贵方在双方约定的或农建要求的期限内向农建报价。经农建确认的报价单价格为确认的产品价格,直至被双方确认的新价格取代,最新确认的报价单优先适用。如农建要求提供产品物料单和/或成本结构清单,贵方应按农建要求提供。农建按本协议相关保密对产品物料单和/或成本结构清单保密。
3.4. 税款:
(a)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否则相关工作说明中约定的价格是贵司将产品交付至相关工作说明规定的交付地点的终局价格,已包含了所需的材料、运费、管理、人工费及相关的税费。贵方的发票应说明农建需要支付的由税收征管机关征收的相应税款(如果有的话)。贵方应对任何增加的税款负责。
(b)如法律要求农建对支付给贵方的款项扣缴税款,则农建可按法律要求执行,并仅将净收入支付给贵方。农建应将预扣的税款交付给相应的政府机关,并在贵方要求时及时向贵方提供能够证明农建支付任何此类扣缴税款的已生效的文件或其他信息、收据或证明。
(c)对于任何机关就农建向贵方所支付的税款所提出的任何索赔,以及因贵方未能及时向相应的税收征管机关支付税款而引起的任何处罚、罚款、追加税款或利息,贵方将保护农建使之免受损失。对于任何税收征管机关所提出的任何索赔,以及因贵方未能向农建开具正确金额的税款造成税收征管机关要求的任何处罚、罚款、追加税款和利息,贵方也应给予农建赔偿。
3.5. 最优惠买方:贵方将以最优惠的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向农建提供产品。在相同的或可比较的时期,在实质上相同或类似的交易条件下,如贵方以包括更优惠价格在内的更优惠交易条件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相同或类似或可比较产品,农建有权享有该更优惠的交易条件。如贵方提供给农建的交易条件与前述原则不符,农建有权要求贵方对农建进行补偿,并可选择终止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采购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4. 交货
4.1. 交货地:产品均应按相关工作说明约定的交货条件交付至相关工作说明规定的交货地点,并交付给农建或农建指定的收货人。如相关工作说明对交货地没有约定,则产品交货地点按相关生效订单或农建通知执行。
4.2. 交货期:交货期将按工作说明或者采购订单中的规定执行。如贵方的交货可能会延迟,贵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农建,并列明延迟的原因,但并不因此减免贵方按本协议应承担的责任。在贵方交货已经延迟,或根据农建的合理判断明显会被延迟的情况下,农建有权根据其单方的选择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而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a)要求贵方采用最快的商业承运方式加快交货;(b)重新安排交货进度;或(c)如根据农建判断,继续收货已经不符合其商业利益的,则农建可取消部分或全部订购,而不承担任何责任。不论是否采取了上述措施,如贵方延迟交货的,均应按农建支付滞期费,按每延迟一(1)天延迟交付部分货款价值的千分之四(0.4%)计算。
4.3. 运输。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产品将由贵方负责安排承运商交付至指定地点并负责运输保险。如农建同意或另有要求,则产品按农建同意或要求的方式运输。
4.4. 收货。农建或者其安排的用户应于贵方产品送达约定地点后在双方于相关工作说明中约定的时间内,按约定的或农建同意的检验和测试规范,对交付产品的数量、型号和包装进行检验,确认无误后办理收货确认手续。农建或者其用户开出入库单,
与厂家合作框架协议
本文2010-12-22 18:44:12发表“合同协议”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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