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我校基层党支部建设,促进党支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隶属党总支的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组织教育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完成党章规定的任务和团结带领师生员工围绕学校中心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的战斗堡垒,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加强党支部建设,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创新思想理念,丰富活动内容,改进工作方式,讲求实际成效,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使党支部真正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按照党章有关规定,根据党员人数,本着有利于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有利于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利于教职工和学生的发展与成长的原则设置党支部。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部门)和党员5人以上的班级,应建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部门),可与业务工作相近的单位(部门)联合成立党支部。学生班级正式党员不足5人的,可按年级或专业联合成立党支部。
教学科研单位党支部一般按学科专业、教研室、研究所(中心)设置;机关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或内设机构设置;离退休党支部单独设置;一、二年级的学生党支部一般按年级或专业设置,三、四年级的学生党支部原则上按专业或班级设置;研究生党支部一般按班级或专业设置。各院、部党总支也可根据实际,探索学生党支部的设置模式。教工党支部人数一般应以3-10人左右为宜;学生党支部人数5-20人左右为宜。
第五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党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党总支同意、校党委组织部批准,每届任期两年。党支部委员会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党组织的审查和监督。
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党支部委员出缺的,党支部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
党员人数不足5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书记1人。
党支部书记应由政治业务素质好、党性观念强、作风正派、热心党的工作、密切联系群众、有奉献精神、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并且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和较高群众威信的正式党员担任。教学科研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党员教研室(研究所)主任(所长)或副主任(副所长)、党员学科带头人
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
本文2010-12-15 09:02:43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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