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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娱乐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0-12-10浏览:2789下载214次收藏

一、证照管理制度  

1、经营场所必须持有效“卫生许可证”并悬挂于显眼处。  

2、“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3、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4、索取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  

1、从业人员(包括临工、帮工)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后持证上岗,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倒卖。  

2、从业人员患有伤寒、痢疾、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皮肤病(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及接触性传染的皮肤病)、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行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带饰物,做到勤理发、勤洗澡、勤换洗工作服。  

   

三、公共用品用具购买、验收、储存制度  

1、经营场所所购的公共用品用具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要求。  

2、采购的物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做好相关登记,便于溯源。  

3、公共用品用具储藏间应保持通风和清洁,无鼠害、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及霉斑,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私人物品。  

4、不同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物品距墙壁、地面均应在10厘米以上。棉织品宜存放于储藏柜中。  

5、物品的储藏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过期物品。  

6、有毒有害物品应有专间或专柜存放,上锁、专人管理,并有物品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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