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分公司公营车辆驾驶人管理制度
运输分公司公营车辆驾驶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公车公营持续、稳步发展,充分调动驾驶人的工作积极性,加强对驾驶人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驾驶人,是指在我司从事公营车辆驾驶工作的人员(从企业内部驾驶人中聘请)。其定员经分公司核准,车队、安全部门具体负责驾驶人的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驾驶人的上岗
第三条 年龄在47周岁以下,思想道德品质好,身体状况符合就业要求(无三高、无心脏病、裸视视力0.8以上)。
第四条 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持有效企业内部准驾证。
第五条 无重、特大责任事故记录及信誉质量不良记录,无拖欠公款、承包款行为。
第六条 交纳信誉质量保证金 20000元。依分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扣罚违反规定者的信誉质量保证金,并应及时补足。
第七条 经车队、安全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经录用后方能从事公营车辆驾驶。
第八条 驾驶人实行上岗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满,无不良记录者继续工作。不合格者下岗,不安排其他岗位。
第三章 行车安全管理违规处罚规定
第九条 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如有违反,除自行承担依法处罚外,公司另行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200元/ 次:
1、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内部准驾证、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照。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上述证件,不准将车辆交给其他人驾驶。
3、驾车时严禁穿拖鞋、吃东西、闲谈,严禁拨打、接听移动电话和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严禁驾驶带“病”车辆,严禁超载、超速行驶,严禁在高速公路上上下旅客,严禁疲劳驾车和酒后驾车。
5、车未停稳不准开车门上下旅客,门未关好不得运行。
6、驾驶车辆时必须严格遵章守纪,做到各行其道、礼让“三先”、不得长期占用超车道、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信守职业道德。
7、车辆进库加油时,驾驶人应向旅客宣传不准吸烟和带明火进库,车辆加油时必须熄火,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8、发生行车事故时,驾驶人须立即停车,设好标志,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及时向车队及交警部门报告,听候处理,不得驾车逃逸或伪造现场。
9、肇事驾驶人必
运输分公司公营车辆驾驶人管理制度
本文2010-12-07 19:59:38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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