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制度
公务接待制度
根据上级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本着勤俭节约、规范管理的原则,特制定如下公务接待制度。
一、公务接待的范围:
(一)来我所检查、指导工作的上级领导及其随行人员;
(二)县(区)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人员;
(三)因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学术讲座等业务活动邀请的专家、学者、来宾等。
二、公务接待的食宿标准
(一)接待处级领导,食宿费用不超过市级一类会议食宿标准;接待副处级领导,食宿费用不超过市级二类会议食宿标准。接待科级或副科级领导,食宿费用不超过市级三类会议食宿标准。
(二)接待上级领导、外地业务部门人员及专家、学者等,可根据情况,安排宴请一次,原则上使用本地产的烟、酒,三天以上者可以送行时增加宴请一次。宴请标准为:处级领导每人每餐标准为50元。副处级领导每人每餐标准40元,科级以下人员每人每餐标准30元。
(三)县国土资源局各股室人员来我所报材料、商谈工作所不安排在外就餐,必要时在所食堂就餐,所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四)接待活动一般由班子成员和对口部室负责人坐陪,陪餐人数从严控制。
三、公务接待的审批、承办、管理
(一)来客接待要事前填写《接待费审批表》(一式三联),实行所长一支笔审批签字。所长因公外出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所长审批。
(二)公务接待由分管办公室的副所长统一安排,承办人员根据所长签批的审批表,负责安排食宿,财务结算等事宜。
(三)负责接待的承办人员要到所指定的餐馆就餐,没有特殊情况不准领着客人到其它地点就餐,就餐后,由承办负责人在结帐单上签字,注明招待客人的事由。由所财务定期结帐,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不予报销。
(四)公务接待活动时间较长,食宿费用数额较大的,可由财务转帐。负责接待的人员在接待费用算清后,应在《接待费审批表》上据实填写费用总额,最后报所长签批,财务转帐后将支出票据和《接待费审批表》一并送签报销。
公务接待制度
本文2010-11-30 16:22:34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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