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房屋租赁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驻马店市前进路与文祥路交叉口东北角(驻马店市产权事务所家属院1号楼东单元三楼东户)的产权属甲方的住宅面积为 157平方米 (三室两厅两卫)的房屋(简装)租给乙方做为公司办公使用。
二、房屋的租赁期限为壹年,从 2010年11月15日起 至 2011年11月14日 止。月租金为1000元,年租金为12000元(1000×12),人民币(大写)壹万贰仟元整。
三、租金的支付方式为按年支付,签订合同之日乙方一次付清一年房租,以后每年的房租应提前一个月交清。如乙方不能按规定时间向甲方交清房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将房屋无条件收回。
四、合同到期前的两个月,甲方是否继续出租,应通知乙方。乙方是否续租,应通知甲方。该房屋的第二年出租,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续租。乙方如续租应提前一个月重新签订合同,交付租金,否则,视为不再续租,甲方将在合同期满日收回出租房屋。
五、乙方租赁期间,如需装修,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保证甲方房屋主体不受损坏(包括租赁期间使用过程中)。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对房屋的设施(包括地板砖、木地板、抽水马桶、洗面盆、电热水器、淋雨器、门窗等)进行改动,如有损坏,按原造价的三倍赔偿。
六、合同到期,甲方收回房屋,不承担乙方任何装饰装修费用,不接受任何货物和设备,不承担乙方经营中的一切债权债务。
七、在租赁期间,乙方不得私自转让房屋,合同到期,若乙方不再租用,必须按合同约定交还房屋,不得拖延。乙方经营的广告牌必须自行拆除,并恢复原貌。
八、在租赁期间,该房所产生的水、电(包括水电故障的维修)、网络(宽带)、闭路电视、电话费等各种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在租赁期间,由该房出租所产生的一切税收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十、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遵纪守法,合法经营,不得利用此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非法经营,不得将所租房屋转租他人。如有违约,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或连带责任,并视乙方为违约行为有权将房屋无条件收回。
十一、在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觉维护家属院的正常生活秩序,服从门卫管理,不得影响本楼及家属院内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十二、乙方付给甲方保证押金贰仟元整。房屋合同终止后,乙方在租赁期中装修的部分可以拆走,但拆除的部分应恢复原貌,不能拆除的部分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付任何费用)。乙方对房屋的设施(包括地板砖、木地板、抽水马桶、洗面盆、电热水器、淋雨器、门窗、墙面、水电设施等)在不损坏的前提条件下,并提供最后一个月的水电、电话及各种交费收据。甲方应退还乙方押金。
十三、在租赁期间内,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合同,否则应付给对方一定的违约经济赔偿。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附:交付房屋简装情况
1、客厅、餐厅、前后阳台、卫生间、厨房新铺地板砖。
2、卧室(三间)新铺欧典牌复合木地板。
3、全新移动门(3套)、钢木门(5套)及窗套。
4、主卫内配三禾电热器、九牧淋雨器、洗面盆及镜子、抽水马桶、拖把池。
5、厨房内天然气计数表壹块、洗菜池壹个。
6、房屋钥匙数量:防盗门钥匙6把、内门(共5个)每门钥匙3把。
甲方: 电话:
乙方: 电话: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本文2010-11-30 16:15:50发表“合同协议”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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