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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局对法院判决向检察院提起的申诉书

栏目:模板范例发布:2010-11-30浏览:2583下载237次收藏

xx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对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唐民四终字248号判决的申诉书  

xx市人民检察院:  

 2010年7月31日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局后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xx市迎春家电销售中心北岩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乙方)租赁协议民事纠纷一案进行了判决,判决结果如下:一、撤消(2010)北民初字597号民事判决。二、甲方赔偿乙方188694.40元。三、负担各项费用48240.00元。甲方于 2010年9月6日 签收了判决书。收到判决书后,甲方感到非常的困惑,认为此判决不仅显失公平、公正,甚至达到了歪曲事实、颠倒黑白的程度。因此,特向贵院提出申诉,并恳请贵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之规定依法抗诉,调查事实真相,避免甲方的利益受到损害。现将法院二审对甲方、乙方租赁协议纠纷的判决申诉如下。  

一、在遇不可抗力的情况下,甲方终止租赁协议不属于违约,应依法免除甲方的违约责任。  

在 2010年5月28日 ,有人扬言要用 200公斤 炸药炸毁电视台(以下简称5.28事件)。在这种情况下,甲方按照国家安全局、市政法委、市公安局的要求终止了与乙方的租赁协议。这是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党的宣传机构正常工作、国家财产不受社会恐怖事件侵害而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就连法院一审、二审也都认为甲方终止协议无主观故意,那末为什么又判决甲方违约呢?其依据是什么?“不可抗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用指南》中的司法解释非常明确,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终止与乙方租赁协议不属于违约。按照《指南》中的解释,5.28事件是租赁协议履行中遇到的不可抗力的社会异常事件,也是终止租赁协议的唯一原因,法院二审应依法免除甲方违约责任。此外,终止租赁协议也是甲方贯彻落实市政府的指示精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最高利益所采取的紧急避险安全措施,应属于政府行为的范畴,法院二审也应依法免除违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法院二审认定甲方违约完全是错误的,是不能接受的。  

关于5.28事件,甲方有国家安全局机密文件、市政法委书记李恩久批示和市公安局的整改通知为证(见附件)。甲方是按照李书记“确保广播电视局安全,请广电局保持高度警惕,认真作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万无一失。”的指示和市公安局的整改通知要求,决定停止汽修厂对外营业的。  

二、法院二审判决甲方赔偿乙方所谓“经营损失”完全是由乙方咎由自取,甲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二审判决甲方赔偿乙方 2008年7月19日 至2009年2月12日间的营业损失183596.00元,并承担其他费用48238.00元。我们认为此判决是完全错误的,甲方不能接受。  

甲方依据《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分别于 7月19日 通知乙方停止汽修厂对外营业,在一个月内搬出, 9月28日 再次致函乙方 10月20日前 搬出,市公安局也于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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