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是金融业又快又好发展的重要保障。金融业作为经营货币资金和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既有一般企业以股东利益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共性,也有其作为金融业特别强调风险控制的特殊性,只有以风险控制和资本约束为前提去追求金融发展的规模和速度,金融业才能顺利的通过媒介社会资金融通,使全社会的资源得到优化配置。而要进行风险控制,除了金融业自身加强内部控制外,外部的监管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市场经济本身的深入发展,我国金融业的改革开放开始面临一个新的局面。由于金融业的改革开放是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开放的重中之重,因此,在这种特殊背景下,以科学的发展观研究我国加入wto之后的监管策略就有着更重要的意义。
加入wto之后,我国将越来越多的按照国际惯例来进行风险管理,那么,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势必也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为了保障我国金融业的安全发展,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一、金融全球化背景下金融监管的特殊地位
21世纪是一个开放的年代,经济全球化浪潮席卷世界每一个角落,无论世界上的哪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将自己置身于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之外,古老封建的中国已经用了近一个世纪来证明闭关锁国的致命错误,相信当今世界的任何国家都不想再重蹈这样的覆辙。
在人们的脑海中,开放是与发展进步相联系的,而封闭则是贫穷和落后的代名词。如果想保证国民经济的长久持续稳定发展,那么对外开放本国贸易是一条重要出路。
(一)金融全球化背景下我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 1、国际背景从地理大发现开始,国际贸易的大幕便徐徐拉开了,大多数国家都走上了敞开家门过日子的经济道路,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金融领域的对外开放在世界各国都称不上是新鲜事物。
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经济全球化以前所未有的广度、深度和速度展开,区别于过去任何时期的显著特征时,跨国公式这种生产组织成为全球经济的主宰。它们以其数以万计的子公司渗透到世界各个国家的各个地区的几乎所有领域。同时,以现代交通、通讯和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现代科学技术大大压缩了时间与空间,克服了地域距离造成的障碍,使得整个世界的各种活动都日益具有全球性,而民族性和地方性则在不断弱化。这所有的一切正是经济全球化的基本要求。
与此同时,金融全球化也在迅速地展开,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呈现出了范围多元化、扩大化的特征。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总国家,都在积极探讨和实践着金融领域的对外开放。
2、国内背景从本国国内情况来看,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改革开放便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不可逆转的潮流,“对内改革,对外开放”一时间成为了响彻神州大地的经济口号。 “金融开放”是指一国取消对资本国际流动的限制,开放本国金融市场,实现金融资源配置国际化,以最大限度地提高金融资源堆本国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2001年我国加入wto至今,中国的对外开放程度日益加深,经历过入市缓冲期之后,中国经济与金融开放程度必将继续深入。
(二)金融监管在金融市场的特殊地位金融业的行业特殊性决定了金融监管的重要性。金融业是一个风险较大的行业,金融业的风险来自方方面面,不仅有一般行业共有的信用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还有金融行业特有的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国际游资冲击风险。经济发展、体制改革、宏观经济调控都要求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金融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基础。一旦金融机构发生危机或破产倒闭将直接损害众多债权人的利益,后果是十分严重的。而金融业自身又是一个脆弱的行业,表现为金融体系内在的脆弱性、金融机构内在的脆弱性和金融资产价格内在的波动性。金融监管可以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金融机构的稳定和金融资产价格的泡沫不至于过多。金融体系安全运行,能够保持公众的信心进而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效率是金融业自身发展的需要。良好的金融秩序是保证金融安全的重要前提,公平竞争是保持金融秩序和金融效率的重要条件。为了金融业健康发展,金融机构都应该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规范地经营,不能搞无序竞争和不公平竞争。这就需要金融主管当局通过金融监管实现这一目的,以保证金融运行有序、竞争公平且有效率
我国已大踏步的走进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无论从对内改革还是从对外开放的角度来讲,要想保证我国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保证全国总体经济局面的向好,金融监管的运用与协调是必不可少的。由此可见,金融监管是为维护金融市场安全稳定的一把利刃。
(三)金融开放条件下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考验如前所述,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的开放程度会进一步加快,将在更大范围内、更大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金融运行的规则也将与世界金融机制全面接轨。不仅金融机构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金融监管的形势也极为严峻。入世是一把双刃剑,机遇与挑战并存。对我国金融业而言,机遇众多,挑战巨大。这种挑战不进来自于中资金融机构将要面临全面的竞争,还在于给整个金融监管体系的有效性带来前所未有的影响与冲击。
在开放的环境下,金融的运行格局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这些变化使宏观经济稳定与金融稳定的相互依赖性增强,同时,由于金融开放引起的金正加剧通常会导致金融机构利润率下降,因此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开放条件下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具体新形势:
⑴金融一体化和全球化趋势
⑵证券化趋势
⑶金融混业经营与集团化趋势
⑷网络金融全面
通过以上趋势,我们不难分析出这些趋势对金融监管体系的影响
⑴金融一体化进程使金融风险满眼的可能性和破坏性大大加强
⑵金融全球化、集团化带来了信息不对称与透明度问题
⑶建立在国别基础上的金融监管体制面临挑战
⑷证券化趋势引起了金融运行格局的结构性变化
二、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的新趋势 (一)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 1、美国模式在混业经营前提下,美国仍然采用分业监管模式,既没有合并各监管机构成立一个统一的监管当局,也没有设立专门针对混业经营的监管部门。在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美国仍然采取机构监管的方式,集团下属的银行子公司仍然由原有的(联邦或州)主要银行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为了从总体上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督,《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规定,美联储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者”,从整体上评估和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必要时对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拥有仲裁权。同时,该法案规定当各具体业务的监管机构认为美联储的监管措施不当时,可优先执行各监管机构自身的制度,以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在协调性和兼容性方面,要求美联储、证券管理机构与保险管理部门加强协调与合作,相互提供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和各附属子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和经营信息。美联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一般不得直接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属机构,而应尽可能采用其功能监管部门的检查结果,以免形成重复监管。
2、德国模式德国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是大家公认的,这自然也与它的金融监管制度有关。德国实行的是全能银行制度,即商业银行不仅可以从事包括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在内的所有金融业务,而且可以向产业、商业大量投资,成为企业的大股东,具有业务多样化和一站式服务的特点。德国的全能银行能够渗透到金融、产业、商业等各个领域,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主导作用。为了减少和控制风险,德国政府对全能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一定的限制。例如,规定银行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对债务负责的资本总额;代客户出售证券可以卖给银行自己,但价格不得低于官价;代客户买入证券可以收购银行自有的证券,但价格不得高于官价等。德国虽然实行全能银行制度,但仍实行分业监管。德国的联邦金融监管司下有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局,独立运作,分业监管。德国银行监管的法律基础是《联邦银行法》和《信用制度法》(kwg)。《联邦银行法》目的在于保障银行业的稳定性和债权人的利益,它规定了联邦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权力。《信用制度法》规定了从事信用活动的金融机构,要在哪些方面接受监管。根据规定,德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即联邦金融监管局和德国联邦银行。联邦金融监管局是德国联邦金融业监督的主要机构。德国联邦银行是德国的中央银行。由于联邦金融监管局没有次级机构,具体的金融监管工作由联邦银行的分支机构代为执行,执行效果反馈给联邦金融监管局。联邦金融监管局和联邦银行的职能界定为:主管权属于联邦金融监管局;在制定重大的规定和决策时,联邦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和联邦银行协商并取得一致;联邦银行和金融监管局相互共享信息。
3、英国模式英国的混业经营采用了金融控股集团模式。英国金融控股集团的母公司多为经营性的控股公司,且一般经营商业银行业务,而证券、保险等业务则通过子公司来经营。同时,英国的金融控股集团内部有较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以防止各业务的风险在集团内部扩散。英国的监管体系已由分业监管过渡到统一监管。1998年,英国整合了所有的金融监管机构,建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局,由其统一实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2000年又颁布了《金融服务和市场法》,从而实现了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的转变。2001年12月1日,fsa(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依照《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规定,正式行使其对金融业的监管权力和职责,直接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监管。fsa也获得了一些其前任监管机构所没有的监管权力,例如关于消除市场扭曲或滥用、促进社会公众对金融系统的理解和减少金融犯罪等。
(二)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金融监管的理论与实践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不断演变,在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大势所趋的情况下,各国监管机关都在根据本国市场发展的不同特点以及所处的不同阶段进行必要的监管体制创新和变革,以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
分业监管、统一监管各有利弊,但从世界各国监管体制改革总的趋势可以看出,一定程度的统一监管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但统一监管的程度与具体方式,必须根据各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程度、历史以及文化氛围的不同,设计出适合本国市场发展的最优方案。
美国作为金融市场最发达的国家,目前仍然坚持分业监管的基本框架,只是面对混业经营逐步由机构监管过渡为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并重的体制,并通过中央银行(美联储)负责金融市场稳定的方法建立起适合其市场发展的伞型监管体系。这一方面说明监管必须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混业经营意味着监管模式和监管理念必须随之改变,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说明监管模式的多样性,没有任何一种模式适合所有国家和所有市场,旧有的分业监管模式在进行适当调整、必要改革的基础上仍然能够适应当前世界最发达的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
纵观世界各国监管体制改革的利弊得失,我们不难发现,在当今世界金融市场飞速发展的形势下,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演变趋势也是由监管简单的金融运作方式演变到监管复杂的金融格局。各国监管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适应本国的金融市场发展的变化,并更好地引导本国金融产业向有利于直接融资体系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尽管一定程度的统一监管是各国监管体制改革的一个趋势,但是在特定的时期,根据金融产业发展的具体情况,各国应当制定适应本国国情和市场发展需要的改革方案,而不应简单化或一刀切地做调整。
我国资本市场起步晚、发展程度不高,综合经营正在起步,面对全球竞争日趋激烈的大环境,对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和调整也势在必行。我们应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和发展历史,使金融体系既能充分适应市场的发展和变化,体现功能监管和目标监管的趋势,又能有利于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加快直接融资发展的步伐。
三.国际金融监管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一)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方式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已严重滞后于国际发展与实践需要。随着金融全球化、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深化,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不断做出相应调整,而我国仍采取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在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日趋模糊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方式的弊端日益凸显。
国外的金融机构大都为混业经营。尽管加入wto后对进入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但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体系,其混业经营的优势仍能发挥,使我国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下风。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诸多业务创新已具有部分混业经营的性质,光大控股集团、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事实上也拉开了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序幕。与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相适应的分业监管体制已不适应这一趋势的发展。为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我国应在现有的金融监管基础上平稳过渡,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逐步改革和完善监管体制,实现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政府机构应放弃金融监管职能,着重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做好宏观调控,这样有利于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在“三驾马车”(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基础上设立“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整个金融业的最高监管机构,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对各类金融业予以全面监管。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集中置于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统一领导之下,对各类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名下的子公司实施功能化监管,并定期召开由三大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加强“三驾马车”之间的联系。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则有权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各种争议予以界定和仲裁。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则由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直接监管,从而形成一个立体的、有层次的、有分工的、横向与纵向并重的金融监管体制。
(二)结合我国国情有限度有条件的借鉴国际制度通过国外模式的分析比较,笔者认为德国模式值得我国借鉴,即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当局,下设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实行一种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的混合模式。
这种模式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监管部门相互独立,各部门对自己的职能范围较为明确,有利于各部门进行专业化管理。同时各部门之间可以形成一定的竞争,从而有效地提高监管效率。其次,由于三个监管部门统一在一个监管当局下,因此有利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能够同时对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从而避免出现监管的真空和重叠,同时也有利于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在各部门之间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再次,我国金融混业的主要形式,即金融控股集团,具有“集团混业、个人分业”的特点,而德国模式下的监管机构设置与这种金融机构设置相对应,因此其监管效果会更好。最后,这种混业监管模式的建立是将我国现有的三个监管委员会进行整合,不需要重新设立或撤销机构,既能减少现行体制下机构和功能重复设置导致的资源浪费,又使得改革的社会成本最低。
具体对我国来说,首先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一个分部,专门负责处理全国金融监管事务,并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抽调人员和资源设立一个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受人民银行管辖。其主要职能是:三个监管委员会收集的各种信息和数据汇集到协调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整理和分析,建立相应的金融信息数据库,结果由三个监管委员会共享,并且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委的数据库进行实时的交流和互换;协调委员会没有监管权力,仅负责三个监管委员会之间的协调与合作,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和经常联系会议,并由协调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相关部委进行沟通和联系。为了节约成本,可以成立协调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进行日常协调。
(三)注重监管手段与方式,保证金融业又快又好发展纵观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并没有哪一种体制能够做到绝对有效杜绝金融风险的发生,一个好的金融监管体制并没有绝对的定义,一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兼顾考虑本国国情和经济、金融的发展状况,同时充分考虑一国的金融发展历史、文化和现有法律体系是非常重要的。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与本国金融体系结构(银行、保险和资本市场的各自发达程度和相对重要性)以及金融机构的特点(分业经营或综合经营、金融集团的发育程度)高度相关。
我国在开放条件下的金融监管应注意监管手段与方式。
1、完善我国金融立法,使我国金融业向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1)抓紧填补商业银行的立法真空,如我国商业银行尚未开展的金融租赁和新兴金融衍生工具等新金融业务的立法。(2)加快出台或修改以规范外资金融机构的立法,如《外资银行法》、《合资银行法》、《外资财务公司法》以及与此配套的《外资金融机构违法经营处罚条例》等的立法。(3)加紧制定调节金融市场所需的立法,如《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4)其他立法,诸如再保险管理规定、合作金融管理、金融机构合并重组、金融机构的关、停、破产运作等方面的立法监督真空也急待补白。
2、采取“环境管理”,实现对金融业的有效监管面对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以保护措施和预防措施为主要内容的“环境管理”型金融监管则越来越受到重视。
(1)谨慎性手段谨慎控制是为了减小系统失灵的风险并避免由金融危机而引起的各种波动。众所周知,监管者的任务是保证金融机构谨慎经营,防止个别风险演变成系统风险,并且,在保证金融机构风险处于可控状态的前提下鼓励公平竞争。因此,金融监管当局应从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流动性、业务活动及市场退出等方面对金融机构加以监管,并建立适宜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高效的信贷审批流程、信用保证机制、风险预警系统、不良资产处置机制和内控机制,形成以中央银行为监管核心,商业银行内部监管为监管基础,社会监管为监管补充,并联合证监会、保监会和存款保险基金的全方位立体型监管体系,以增强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同时,监管当局还必须把握好监管的尺度,做到既能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又能维持必不可少的竞争。为此,有必要放松市场禁入的限制,鼓励引入更多的银行,包括民营银行等,以保持适度的竞争。
(2)保护性手段为了保护众多社会成员的利益,尽量减少社会动荡,有必要建立完善的有问题金融机构事后救济法律制度以及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操作规则。如“明确金融监管部门对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权,建立以救助为主的处置体系;建立存款保证基金制度,一旦问题金融机构发生倒闭、清盘,由该基金偿付存款人一定额度的存款;建立问题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制度,由该公司作为问题金融机构或倒闭或清算的过渡机构,接受并处置机构不良资产及债务”等。对于上市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条件,应较之其他上市公司更严格,且要贯彻中小股东权益优先这一原则。
在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完善金融监管内容和方法,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的同时,在体制转型的基础上实现监管理念的转变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关键:金融监管活动应从事后被动处置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变;金融监管内容应从合规性、机构性监管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功能性监管转变;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转变控制金融风险的思路,使金融监管既要强调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又要注重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以及国际竞争力。唯有在金融监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金融业的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实现金融监管理念及时、科学的调整,才能在开放条件下促进金融监管的不断成熟和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结 论
本文开篇表明当前国际经济与金融发展的大方向和背景,并借此说明我国金融监管所面临的新形势和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以引起重视。第一部分就当前的国际经济形势展开分析,说明金融监管在金融开放大背景下的重要意义和变化趋势;本文在第二部分则具体分析了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方向,并例举美、德、日三国的金融监管制度,试图与这三个发达国家金融监管制度形成比较;本文的第三部分则在第二部分的基础上,对美、德、日三国的金融监管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比较分析,提出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未来发展方向的几点看法,希望对我国未来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略有帮助。
金融监管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本文2010-11-08 22:31:55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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