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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采矿许可证、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监督管理制度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0-09-14浏览:2732下载292次收藏

一、办理采矿许可证监督管理  

1、实行会审制由矿权交易中心、征费环境股对拟设置采矿权提出规划及地质环境影响的意见。  

2、采矿权出让严格按照《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靠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由规划股具体组织实施。  

3、办理采矿许可证必须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经开发股为证登记人员、股长、分管领导、局长签署意见,才能发证。  

二、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监督管理  

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必须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经开发股办证登记人员、股长、分管领导及局长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  

2、变更矿区范围的,必须符合县矿产资源规划,由征费环境股签署其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意见,由开发股按法律法规予以办理。  

三、矿产开发监督管理  

由局各职能股按所辖矿山企业进行开发监督管理。其开发监督内容有: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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