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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张明刚)

栏目:农林鱼水论文发布:2010-03-12浏览:2242下载210次收藏
  建筑质量缺陷问题频发,特别是城镇商品房质量问题层出不穷,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引起各种纠纷,不利于社会和谐,而且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不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宗旨。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行措施在于实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所谓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是指建筑工程的参建各方对工程质量投保,在一定期限内对由于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建设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而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由于国外实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较早,对已存在的制度的深入研究可以为我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借鉴。

1 国外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概况

一些发达国家实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较早,如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其中尤其是法国在开展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方面是最早也是最成熟的。法国从1978年制定《斯比那塔法》(spinetta act)实施对建筑工程质量10年内在缺陷保险以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构架体系。《斯比那塔法》规定建筑工程10年内在缺陷保险为强制性保险,建筑工程的参建各方必须投保。

《斯比那塔法》[1]分为责任、保险和质量检查三部分。其中责任方面规定所有参加建筑工程项目的机构都有质量责任,包括业主(建设单位)、建筑师(咨询师)、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检查机构,并对建筑工程各方面的质量负责期限做出详细规定。保险方面分为两类,一是参与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必须投保10年期的责任保险,这些机构为建筑设计咨询单位、施工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质量检查机构,二是建设单位(业主)则必须为建筑物10年内可能出现的损坏(内在结构缺陷)进行投保。质量检查方面规定质量检查工作由独立于设计和施工的第三方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机构实施,该检查机构要针对每个建筑工程的特点,从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的各个阶段进行质量控制。

西班牙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是在总结法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试点正式立法实施的,在内容上基本一致。主要差异在于业主投保项目不同,在法国,业主投的是财产保险,对参与建筑工程的各方为民事责任险,两者都是强制的,而在西班牙,业主投保的是建筑工程侵害保险,没有强制参与建筑工程项目各方的技术责任险,相比之下西班牙的法律有利于业主,因为民事责任保险须经过法官审判后才能实施赔偿,而侵害保险只要伤害存在,检查评估确认后保险公司立即赔付。另外在法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中没有设置免赔,而西班牙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则设置了免赔,因此西班牙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赔付率较低。

国外实施建筑工程保险制度的概况。

可见各国和地区采取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模式不尽相同,下面通过从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实施的必要性、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保险人的质量监督三个方面对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进行分析。

2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实施的必要性

根据外部性理论[3],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负的外部经济性,即边际社会成本大于边际私人成本。在理想状态下,社会各项制度健全,社会诚信度高,建筑工程生产者(包括开发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自觉地完全按照与建筑工程质量有关的标准进行建设施工,且发生质量缺陷时其维修费用由建筑工程生产者承担,此时:cp=cc(cp表示建筑工程生产者的边际私人成本;cc表示边际社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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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张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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