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长江流域综合管理法律体系(刘振胜 夏细禾)
流域不仅是完整的自然地理单元,也是独特的经济和人文地理单元。水资源的不可分割性,流域生态、经济、社会、文化的相互依存性,决定了必须以流域为单元,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规律,对水资源实行综合管理。流域综合管理就是从流域复合系统的内在联系出发,以水的自然流域为管理单元,在政府、企业、公众等共同参与下,按照流域的综合规划,以流域综合治理开发和保护为目标,应用行政、技术、法制、经济等手段,对流域内的涉水资源全面实行协调的、有计划的、可持续的管理,促进流域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综合效益最大化。要实现流域综合管理的目标,必须要有流域的综合规划作为技术支撑,同时还要有一部流域综合性法律作为依据。《水法》已明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这从体制上解决了流域综合规划的编制和批准等问题。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流域综合性法律,而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还解决不了流域综合管理的体制机制等问题。
长江流域涉水管理现状
按地区、分部门管理是我国行政管理的基本模式。长江流域管理涉及到19个省级行政区域和水利、环保、交通、城建、国土、能源、农业、林业等多个行业(部门)。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陆续在全国建立了七大流域管理机构,其定位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代表水利部在流域内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1950年,在长江流域成立了长江水利委员会。其后,国家其他有关部门也建立了带有一定流域管理性质的机构,如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农业部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长江中下游地区防护林工程管理办公室等,他们分别代表国家相关行业(部门)履行职责。
流域管理涉及不同行政区域和多个行业(部门),需要建立和完善跨区域、多部门间的水事协商和协调机制,来解决流域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当前,在省级行政区域间建立协商协调机制已有一定基础,如在防汛抗旱方面已建立长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在水土保持方面,已建立长江上游水土保持委员会。近年来,随着各地城市水务管理体制的不断创新和推进,在实现城市综合管理涉水事务上,取得了可喜的实践经验。
就流域综合管理而言,可进一步探索逐步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协商、协调机制,如在水资源保护领域,可在水利与环境保护两部门间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协调一致、运转高效的协调机制。
涉水法律法规建设现状
长江流域涉水法律法规的建设大致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水法律法规,第二类为其他涉水法规。每一类又可分为三个层面:第一是国家层面上的立法,即适合全国的涉水法规;第二是长江流域层面上的立法,即仅适合于长江流域的涉水法规,或仅对长江流域的某区域或某一特定管理事项适用;第三是行政区域层面上的立法,即适用于长江流域内各行政区域的地方性涉水法规。
水法规建设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组成部分,有力引导、规范和保障了水利发展与改革,奠定了依法治水的制度基础。
——国家层面上的立法
目前,我国已形成以《水法》为核心,包括3部法律(《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9件行政
构建长江流域综合管理法律体系(刘振胜 夏细禾)
本文2010-03-12 15:01:01发表“农林鱼水论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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