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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民办公助”小农水工程项目施工不宜进行招标(陈亿忠)

栏目:农林鱼水论文发布:2010-03-12浏览:2897下载173次收藏
 

笔者多年从事小农水项目的规划、设计和施工技术指导和管理,对中央有关“民办公助”小农水项目的相关政策规定有过较系统的学习、做过一些研究。笔者在对2006年财政部和水利部发布的《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系统的学习,结合实际,撰写的文章《“民办公助”小农水工程项目施工不宜进行招标》,从“民办公助”小农水工程项目的性质可不用招标;项目的费用支出的规定中缺少资金支持,因而无法实施招标;项目实施的时间和地点,小农水项目施工不宜实行招标等三个方面阐述了我的观点。

但是,有人认为这个观点有悖于国家招标法和地方对招标法的具体规定和和法律解释,是在踩建设工程招标法的红线、闯国家政策的红灯。

只要我们认真地学习《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规范和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工投劳有关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投工投劳政策意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新机制意见”)和财政部和水利部发布的《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个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就不难得到明确的答案的。

“投工投劳政策意见”明确规定:“农民投工投劳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要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有关规定,履行民主程序,议事要公开,严格管理筹集的资金和劳务。需要农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应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农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须经村民会议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或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农户过半数同意。遵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出席人员必须超过村民总数的半数或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代表参加。农民出资出劳以出劳为主。农民因外出务工经商等原因不能出劳的,可以自愿以资代劳。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跨村工程也要参照执行‘一事一议’的做法,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按分村议事、联合申报、统一施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分村落实建设任务的程序和办法实施。

无论是村内工程还是跨村工程,议成的项目都要符合当地水利部门的统一规划。政府补助和出资筹劳要严格管理,分村设账,财务公开,张榜公示,确保资金和劳务用于议定的项目,提高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效率。”

纵观“投工投劳政策意见”全文,没有一处提过小农水建设要招标,都是强调要发挥村民自主的积极性。而工程施工通过招标,实际上是强制实行政府行为的措施,与“投工投劳政策意见”的政策规定相悖,特别是打击了村委会的积极性,不相信当地干群,不能充分利用国家拉动内需和当前农民工返乡的新条件,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调动农民参与建设和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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