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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三角洲生态系统保护的法治现状及需求(孙亭刚 许建中 杨升)

栏目:农林鱼水论文发布:2010-03-12浏览:2124下载238次收藏
 

一、黄河三角洲生态系统保护的法治需求

黄河三角洲生态系统保护涉及多层次、多领域、多部门,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依法实现生态系统的良性维持,不仅需要做好各个相关领域的依法管理工作,更需要遵循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维护的特殊性和客观需求,树立系统的和辨证的观念,促使相关领域之间法规建设的价值取向趋同、进程平衡以及具体规定相互协调一致,依法强化对各个生态要素的综合管理和一体化保护,实现法治进程的整体协调发展。

为克服行业管理的局限性,应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持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促进黄河三角洲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确立为相关领域共同的法治目标。

为统筹协调各方面治理、管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应坚持四项基本的法治原则:一是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出的原则,促进相关领域法规建设及应用工作的均衡发展;二是坚持统一监管与分工合作相结合的原则,促进相关领域在依法管理过程中和谐相处,共同做好生态系统保护工作;三是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的原则,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与经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四是充分认识黄河河口治理对三角洲生态系统保护的影响,坚持开发服从治理、治理服务开发的原则,促进黄河河口治理与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

为满足宏观调控的需求,应进一步完善规划管理的法律制度。重点包括:确立并落实编制综合治理规划的法律制度;依据对黄河三角洲生态系统保护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关领域专业规划之间的关系;适度调整相关领域编制专业规划的法律制度,使规划内容能够统筹兼顾各方面管理开发的需求。

为消除或缓解管理矛盾,应促进各领域法规之间的相互协调和衔接,特别是针对交叉管理的事项,应分清主次关系,探索建立协同管理的新型法律制度。

二、黄河三角洲生态系统保护的法治现状

(一)法规建设现状

经过多年立法实践,与黄河三角洲生态系统保护密切相关的黄河河口治理开发、黄河水资源配置利用、自然保护区管理保护以及海域使用管理等领域,均从自身管理与保护的需求出发,颁布实施了一系列自成体系的法规,为加快各自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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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三角洲生态系统保护的法治现状及需求(孙亭刚 许建中 杨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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