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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策划方案

栏目:策划方案发布:2009-08-31浏览:2798下载126次收藏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的相关规定,按照省政府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总体目标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范围和目标

  (一)范围:

  中心城市新罗区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目标:

  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施保障。

  二、保障条件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

     (二)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前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即本年度为585元/月(含);

     (三)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先租赁货币补贴,逐步向实物配租过渡的办法。

  (一)享受租赁货币补贴的家庭,领取补贴后,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或用于冲抵租金。

  (二)实物配租优先解决无房家庭,并按照先解决低保家庭,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顺序进行,同等条件下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今年下半年根据部分可供房源进行分配。2008年度要求实物配租的家庭,经复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通过评分后符合实物配租的优先安排。因房源不足未能安排住房的,可轮侯到下一批次廉租住房可供房源中安排,或同等条件的申请户以摇号方式确定入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及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补贴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对自住住房(自有房屋,或居住父母、子女的房屋)的家庭,按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配租面积。

  (二)按可享受的保障面积,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的租赁补贴标准:低保家庭为6元,低收入家庭为3元。

  租赁公房的家庭,若实际租金低于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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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策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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