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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调研报告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09-06-22浏览:2234下载203次收藏

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对现阶段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权威是与公信力相联系的。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来自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尊崇、认同和服从。这种“尊崇、认同和服从”就是司法公信力的一般特征,指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在社会普遍奉行的道德标准和主流价值观的导引下,根据自身对司法审判活动的了解和认同形成的一种综合评价体系。当前,由于受内外部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如何努力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是我们基层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迫切而现实的问题。本文以海原县法院为参照,就基层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制约因素,提高途径等方面作一分析,以期对提高司法公信力有所禅益。

一、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分析

人民法院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守护神。从理论上讲,人民群众对法官应该是最信赖、最认同的。中国的老百姓因受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往往“厌诉”,不到万不得已,往往不会走进衙门。一旦涉入诉讼,既意味着他已作出了最后的选择,并且在其心目中已不得不求助于法官这一“最后的守护神”了。然而,现实情况却是许多群众对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保护权益这种合理渠道持怀疑态度,宁可信访,也不信诉,宁可信官,也不信法,宁可选择其他救助也不愿选择司法救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群众不愿采取司法救助,而采取私力救助,甚至求助于黑恶势力等非法组织。如我院在审理车辆买卖、民间借贷等案件中发现,有一部分车辆数次转买,债务数次转让,都是在当事人预期的权益无法得到实现时,将权利转移给一些社会混混等,以此减少自己的损失等。

(二)诉讼中请、托现象严重,折射出人民群众对司法信任度不高。“官司一进门,两头都托人”,而对法院依法送达的有关告知其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不予重视,漠然视之。在实际工作中,常常接触到这样一些当事人,他们往往寻找一些与办案法官熟悉的人来法院说情,但当问他们是否阅读了法院送达的有关文书时,大部分回答是没有。这说明他们宁可相信人情,也不相信人民法院送达的文书对具诉讼的指导作用。

(三)上诉率高,甚至明知无理仍坚持上诉,说明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法院法官信任度低。近两年来,海原县法院的上诉率,发改率持续下降,这与我们加强法官队伍素质,提高审判质量有十分密切的关系。然而,有一部分案件在我们看来原本不应上诉,或者当事人对上诉的结果也不报极高期望,但仍坚持上诉,其根本原因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因言行不当,或者判后答疑不到位,令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降低了对法官的信任度。

(四)被告出庭率低,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怀疑。在行政、民事诉讼中,被告的出庭率低,部分被告对法官能否保护其合法权益持怀疑态度,既不答辩,也不提交证据,有理也不到法庭上讲。

(五)生效裁判主动履行意识差,漠视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甚至逃避执行,暴力抗法。执行难难在何处?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难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行动,自治区高院、**市中院先后采取了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等有效执行措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压力。但执行难的问题尚没有从根本上得以扭转,我认为主要原因还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的问题。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度差,没有主动履行的意识,漠视司法的权威。

(六)信访不信诉,信官不信法。当前涉法涉诉上访大致分两类,一类是群众开始就不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保护权益,解决问题,一味认准上访这条路;二是通过诉讼程序后仍对法院的裁决不满,并且在二审、再审等程序后仍上访缠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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