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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法律问题调研报告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09-06-13浏览:2668下载254次收藏
随着金税工程的逐步完善,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力度的加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止,但并没有得到完全控制。真票假开、非法代开等违法犯罪活动依然猖獗,究其原因,除了少数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而实施违法行为外,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法律立法不完善也有重要关系。
  一、税收立法存在盲点,且与刑法不配套,造成税务机关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识和处理问题上缺少依据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一罪名最早见于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7年刑法修订时,这一罪名纳入了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该法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是: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刑法对“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具体含义及其适用等一直没有明确。
  税收行政法规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对纳税人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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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法律问题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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