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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工商法制工作的调研报告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09-06-12浏览:2710下载184次收藏
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是落实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根本目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突出法制工作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对于规范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行政执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所在,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问题和困难,执法的环境也在发生着变化。近期,我与市局法制科的同志一起,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一周的调研,发现我市工商系统在法制建设中总体上是好的,但也还存在有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工商系统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执法的社会环境令人担忧。我市行政执法的社会环境总体上看还是比较好的,但也存在有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是发展与执法的矛盾。目前各级政府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一心一意谋发展,采取各种措施,制定优惠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来技资。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不少地方把支持发展和工商执法对立起来,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对一些违法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影响了投资人的积极性,破坏了投资环境。因此有的地方不分情况一律要求对企业或个人的违法行为首犯不罚,未经当地政府批准一律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和实施处罚,企业违法一般不罚或按下限处罚,有的在软环境治理中不适当地干预工商执法。有的甚至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是地方经济发展的阻碍。二是管理者与被管理对象的矛盾。在执法过程中,管理对象往往采取的是不配合的态度,导致工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遇到威胁、暴力抗法现象时有发生。
(二)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着矛盾。目前我国存在着法规滞后的问题,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了,对法规滞后的问题,不少地方不是按法定程序解决,而是要求执法部门要解放思想,要敢于突破法律、法规,使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受到了破坏。一是工商部门在流通领域对商品质量上就存在着法律、法规适用的相互矛盾。如在对烟花爆竹监管上,国务院办公厅[2001]57号文将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产品质量法》也赋予工商部门的监管权,我们也多次查处这方面的案件。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55号令发布施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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