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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调研报告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09-06-10浏览:2231下载249次收藏
2008年12月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这是对2001年5月1日以来执行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免税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这一新政的实施将对众多的再生资源生产企业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为了更好地贯彻这一新的政策,把握新政策对企业带来的冲击,促进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生产企业健康发展,笔者进行了再生资源新政策全面调研,并对新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作出应对之策构想。
    一、国家出台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的背景
    再生资源(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等)、废玻璃等。在执行国家目前的对废旧物资回收实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常发生比较严重的虚开发票等重大问题。这次出台的新政策,一方面通过完善增值税链条机制,防止偷逃税收,促进公平竞争;另一方面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增值税退税政策,鼓励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废弃物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二、目前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收征管现状
    现有各类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中,大多以“一对一”类型和“一对多”型。“一对一”型就是用废企业规模较大,相应成立回收公司,组织再生资源单一销售给该企业。“一对多”型主要由各地政府或部门牵头,独立成立回收公司经营再生资源,销售给生产企业,为本地再生资源企业服务这类经营企业。仅就我们苏中地区兴化市为例:
    全市废旧物资回收企业2007年实现销售额82.13亿元,2008,年销售额102.93亿元,由于执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收购城乡居民再生资源可以开具收购发票,而收购经营者必须开具普通发票的这一规定,2007年入库增值税8299万元,2008年入库增值税6655万元。
    再生资源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618户,2008年671户,其中: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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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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