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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问题现状及建议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09-06-10浏览:2203下载159次收藏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开发的持续升温,带动了小城镇房地产开发的蓬勃发展,小城镇房地产开发形式多种多样,其具体表现形态为:一是自主开发。由开发商自行完成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到房屋施工建设、销售的全过程。二是委托开发。由相关单位或组织划拔土地委托开发商进行开发,建成后交付委托单位,开发商按约定收取开发佣金。三是联合开发。由一方出土地,另一方出资金,双方或多方联合完成开发并按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四是合伙自建。由个人以自然人的身份合伙自建,按协议进行房屋分配。在上述形式中又以联合开发和合伙自建为主要形式。
    因此,小城镇房地产开发与一般意义上的房地产开发相比具有“非典型”性的特点。随着开发规模的逐年扩大,在扩大农村消费需求,完善城镇功能的同时,对地方税收的支撑作用也愈显重要。
    一、小城镇房地产开发的现状
    房地产开发的主体呈现出开发主体多元化多头并举的趋势,既有政府主导的镇区规划项目和工业园区建设,也有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组织参与的房地产开发,更多的是个人或由自然人组成的团体进行的自主或联合开发(包括合伙自建)。多元化开发带来了税收征管中的一系列问题,最为突出的是无证经营问题。如村级组织及个人进行的房地产开发,大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由于小城镇房地产开发具有其独特个性,加之税收征管手段相对滞后,小城镇房地产开发的税收流失现象较为普遍,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房地产过程中,为了达到少缴或者不缴税收的目的,往往挖空心思,改变交易性质,减少交易金额,广泛存在“假合同,假集资,假代建,假联建”的四假行为。一般是在签订真实合同之外,以各种利益诱导购房户签订假合同,隐匿真实合同,并以假合同应付检查和办理相关证件;假借住户名义“共同”集资,“联合”开发,签定“集资建房或私房联建”协议,将开发交易行为改头换面为自建联建行为,以逃避纳税义务。这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多为地下企业或小型开发商,大多既无房地产开发资质,又不进行注册登记,投资者利用各方面的关系,有的开发商先以其他村民民义办理土地使用证,在开发中再转户,更有甚者在从事房地产开发之前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办理到购房者名下,堂而皇之地将房地产开发变为私房联建或个人集资建房,以达到少缴甚至不缴税费的目的。      
    小城镇房地产开发大多由自然人投资入股,开发商法律意识淡薄,纳税意识偏差,往往不择手段偷逃或挤占国家税款以追求利润最大化,“查到了是你的,查不到或查晚了是我的”的恶意偷税心理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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