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大质询权难以行使调研建议
从多年的实践来看,各级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利的总体状况是不能令人满意的,从全国到地方,其效能和作用的发挥呈递减趋势,人大代表的权利还远远没有行使到位。质询权是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的一种重要方式,对违法行为带有弹劾性质,对警示和预防腐败有很好的效果,但这种监督方式至今仍束之高阁,很少使用。
一、质询权难以行使的原因。一是行使质询权的意识不到位。“心有多大,舞台就有多大”。基层人大代表习惯长期以来“人云亦云”的思维定势。在思想观念上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人大代表把履职定位为“鼓鼓掌、举举手、通通过”的工作方式。人大代表对法律规定的代表权利的性质和重要性了解不够,认识不高,对自己的权利和责任没有高度重视。考虑“不越权”问题多,考虑“失职”问题少,参政不议政,宁可“失职”,也不愿“越权”。二是基层人大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少。造成基层人大代表知情渠道少的原因有:代表小组活动次数少。《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小组的活动内容有参加学习培训、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视察调研、听取群众意见、协助政府推进工作、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等六项,但实际人大代表除了能够参加几次学习培训和视察调研活动外,其他的活动基本上没有开展或者很少开展。活动主题不集中,难以达到预期目的。目前的活动主要以学习、参观为主,专题性的视察很少。活动形式大多表现为“转一转,看一看”。导致人大代表无法对政府工作情况进行了解。质询就无从说起。代表联系选民不密切。“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人大代表理应经常深入选区,了解选民的要求,收集选民的意见,按期向选民述职,接受选
基层人大质询权难以行使调研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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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9-06-09 16:28:08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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