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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监督法效果调研探析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09-06-09浏览:2998下载241次收藏

监督法已从2007年1月1日正式施行。它的出台,不仅拓宽了人大监督工作的领域,而且增强了人大监督权的法定性和权威性。两年多来,各级人大常委会以此为契机,充分履行法定职权,不断拓宽监督途径,有效地促进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极大地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人大监督工作正朝着有序监督、有效监督的方向发展。但是“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在贯彻监督法的实践中,地方人大常委会特别是县级人大常委会还显得不够适从,在贯彻落实监督法方面还有许多不到位的地方,有必要加以认真研究和解决。
问题及原因
监督法实施以来,尽管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在贯彻实施中依然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氛围没有完全形成。一是监督者本身监督意识不够。部分同志崇尚“你好、我好、大家都好”的“好人主义”处世哲学,认为“监督”就是挑毛病,与人过不去,于是在开展监督时,理不直,气不壮,畏首畏尾,明哲保身,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工作中“松于监督”;二是个别被监督对象宗旨意识不强,认为监督法主要是规范人大的监督行为,与己无关,来自人大的监督越强,自己的压力就越大,因而或多或少的存在工作上“不愿自觉地接受监督”、思想上抵触、行动上规避等不良现象。三是全社会的人大意识、监督意识没完全树立,人大监督意识的社会化、公众化还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2.监督透明度还不够彻底。监督法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情况都要向社会公开,但这一点,县级人大还需改进。有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后形成的意见只说给自己内部听,建议事项很难进入党委、政府决策圈;有的开展活动后较少通过媒体进行宣传和公开,或对监督工作只进行部分公开,监督的社会透明度差距还很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基层人大代表对人大监督工作还不够知情,理解程度还不够高。

3.审议专项报告不够完善。监督法颁布之前,地方人大均要开展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而现在述职评议已被取消,代表评议是否要组织,监督法又未作出明确规定,只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但县级人大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一个全新的、深化的领域,需要认真把握,并讲究方法,务求实效,目前还处在探索阶段,它的全面铺开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4.规范性文件审查不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在监督法的第五章作了具体的阐述,但对于这项工作,有的县级人大不够重视,履职还有较大的缺欠。主要体现在:有的地方“一府两院”行文和作出决定以后,向人大备案制度坚持得不够好,人大知情较少,难以实施有效监督;当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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