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调研对策
王歧山总理在视察质检总局时提出,“要提高政策法规的科学性、准确度,提高政策法规和时代、现实的吻合程度”,质监部门工作要清醒地认识“管理和服务的关系”,树立“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体现管理”的理念,从市级质监部门来说,自由裁量权的把握是法规适用精确度的重要方面。自由裁量权贯穿于质监工作的方方面面,对自身的自由裁量权的了解、剖析对促进工作、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和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定义
“行政自由裁量权”英文为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discretion起初并非是法律名词, 因其含义的特殊性被引入法律领域,其大致含义是:“合法合理地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核心权力,同时又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的运用是现代行政的必须,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福利;另一方面它的不当行使又会极大地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滋生腐败,甚至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
基于这一概念,行政自由裁量权应有以下特点:
l、法定性。行政自由裁量权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或依照立法目的和公共利益的要求而作出,即必须依法行政,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即构成越权。
2、自主选择性。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依法自主寻求判断事实与法律的最佳结合点,并据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的一项重要权力,在行政权中居于核心地位。
3、单方性。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表观为行政主体依照自己的单方意志做出决定,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认可。这也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特点之一。
二、质监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现状
任何法律体系都会因缺少自由裁量权而不能运行,任何法治政府都必须兼备法治和作为法治补充的人治。“法治”授权“人治”,“人治”补充“法治”。这种“人治”实质是法律范围内的依法行政,而非抛弃法律的专制。正如博登海默所说“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是这样一些制度,它们的特征是将僵硬性与灵活性给予某种具体的有机的结合”,①所以自由裁量的存在的合理性是有其存在的空间的。根据我国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行政立法自由裁量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由于承袭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和受历史上行政至上的传统的影响,行政处罚权作为行政权的一个重要部分存在,而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标准、范围更大。在质监行政处罚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这种幅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了处罚的数额标准;另外一类是以产品货值金额(有的以违法所得)为基数规定了幅度标准。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质监部门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质监部门的法律体系中,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的时限而给予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实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时,必须认真考虑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违法情节。质监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质监部门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
三、质监自由裁量权行使存在问题分析
随着社会?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虽然我们在规范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是在自由裁量权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首先是实体法方面存在缺陷,有的条款弹性过大,无具体标准可?,更没有细化的规定。其次,行政程序法方面存在不足。从我国整体的行政立法状况来看,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十分的普遍,已?严重影响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而质监部门基于其历史?因,执法程序方面较公安、税务等行政机关而言,需要加以明确和完善的部分更多。
(二)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法律理解存在误差。
从无锡的情况来看,我局行
质监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调研对策
本文2009-06-09 15:46:04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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