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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非医疗事故纠纷案二审改判理由的几点思考

栏目:医学论文发布:2009-03-31浏览:2705下载194次收藏
【关键词】麻醉意外,医疗纠纷,侵权责任,违约责任
【中图分类号】19915.2;r614.4 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1007—9297(2003)01—0016—02
案情
1997年10月20日,原告庞某某因疝气入住被告某县
人民医院诊治。同月22日,被告拟对原告进行手术,术前
进行了普鲁卡因皮试,在实施硬膜外麻醉穿刺后,改为推入
布比卡因和利多卡因。10分钟后,原告突然四肢抽搐、呼
吸急促,继之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原告呼吸、心跳恢
复。原告经被告治疗至同年12月21日方能下床活动,行
走时偶尔双腿颤抖。
原告住院期间共支付给被告医疗费3 350元,后因无
钱支付医疗费,被告停止对其治疗。经原告家属要求,被告
又继续为原告治疗。1998年8月5日,被告通知原告出院,
原告家属以原告未愈为由拒不出院,被告即终止为原告治
疗。1999年7月20日,原告家属自动将原告带离医院。
鉴定
1998年11月20日,某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
该纠纷进行鉴定,结论为麻醉意外。原告家属对此结论不
服,申请某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并于1998
年12月22日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1999年6月3日,某
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1)从记录
中看,使用麻醉药总量未超出常用剂量,患者出现问题属正
常使用剂量引起的毒性反应。(2)患者出现麻药毒性反应
发生四肢抽搐后,在抢救过程中应用安定或硫苯妥纳等止
惊药物为宜,但未见使用记录。(3)在对患者实施麻醉试验
量过程中,布比卡因用量稍大,但不是造成患者出现问题的
主要问题。结论为麻醉意外。原告家属仍不服鉴定结论。
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
一审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司法鉴
定。2000年12月13日,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向法
院出具了鉴定书。其鉴定结论载明的主要内容为:(1)被鉴
定人庞某某在手术过程中,进行麻醉时突然出现“四肢”抽
搐,呼吸急促并呼吸、心跳停止等症状,系麻醉药物所致的
急性毒副作用,与个体差异有关。麻醉药没有直接进入蛛
网膜下腔或血管,即没有形成“全脊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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