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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费的承担及实现

栏目:医学论文发布:2009-03-30浏览:2434下载236次收藏
【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费;承担
【中图分类号】d919、4,r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4)04—0001—0l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是处理
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
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
『2003]20号)规定:“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
的医疗赔偿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
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
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因此《条例》在医疗事故引
起的医疗赔偿纠纷中必将起到应有作用。但《条例》中
的有关鉴定费承担的规定在适用上尚需探讨
《条例》第34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
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
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
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据此,有可能出现医疗机
构申请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反而要
承担鉴定费的情形。作者认为,这种情形不符合《条例》
的本义和有关法律原则。首先,《条例》规定:“不属于医
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
支付”.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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