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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中的作用

栏目:医学论文发布:2009-03-30浏览:2212下载147次收藏
【关键词】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医
【中图分类号】d922.16;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4)01—0009—02
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
关配套文件已于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医疗事故鉴定工
作也随之交由各地医学会全面负责和具体实施。《条例》第25
条的规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涉及死亡原因和伤残等级鉴
定的,必须有法医参加专家组。笔者拟通过对常州市这段时间
在这方面的运作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说明法医在医疗事故鉴定
活动中的作用和地位,并就其权利和义务做出适当的界定。
资料分析
《条例》实施后,需医疗事故鉴定的案件目前从数量上呈直
线上升的态势,同时经鉴定被定为医疗事故的比例也比原来有
较大提高,而其中绝大部分是涉及死亡原因或造成机体损伤的
鉴定。截止到6月底常州市医学会共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9例
(其中22例涉及死亡原因或造成机体损伤),经鉴定有6例构成
医疗事故,均涉及死亡原因或机体损伤(如表1所示)。与过去
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时期相比,现在医疗事故鉴定的启动
变得容易,形式呈现多样化,初次鉴定的流程变得快捷,从而使
日益尖锐的医患矛盾能得以化解有了可能(如表2所示):
表1 医疗事故鉴定分布表
临床分类 鉴定例数 构成事故数 不构成事故数
注:次要、主要表示责任程度。
讨论与体会
从上列资料可以看出,法医这一特殊群体在医疗事故的鉴定活
动中的特殊作用和地位,主要体现在是以下3方面:


促进医疗事故鉴定活动的程序能“公正、公开、公平、规
范、有序”
《条例》就医疗事故鉴定的提起、受理、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 10 ·
鉴定、合议、鉴定文书制作等一系列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方法做出
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确立了处理医疗事故必须是在“公开、公
正、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基础上进行,对涉及死亡原因和伤
残等级鉴定的,《条例》规定必须有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这样
做,主要是法医和医疗事故鉴定的各方无直接的隶属关系.也不
存在利益上的相互依存关系。他们被要求介入到医疗事故的鉴
定活动中,其直观的形象就是游离于鉴定活动各方的独立鉴定
人,这就决定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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