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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患纠纷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栏目:医学论文发布:2009-03-30浏览:2641下载210次收藏
论医患纠纷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的质疑
【摘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事法律原则以及审判实践的冲突,造成当前患者获得司法救济的困难
, 同时法
官在审判中遭遇诸多难题。本文通过解释医疗损害方面的概念,引用最新的案例,对国内相关法律的比较分析
, 以及论
述鉴定对裁判的不当影响,从几个角度对“不属于医疗事故不赔偿”观点进行否定。并针对医学会鉴定的缺陷,提出法官
审理案件中3种可行的方法:限制鉴定机构的权限;事故鉴定结论仅为证据;司法鉴定、医学会鉴定、法官共同判断侵权
事实。
【关键词】 医疗事故,医疗损害,医疗过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
【中图分类号】d922.16;r59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4)叭一0001—05
determine the extend of compensation association with medical dispute- call in question to the section 49 of the the rule of
medical accidents settle.ma jun.the people’s court of haidian,b ing,100081
【abstract】there are contradictions between“the ru1e of rnedical accidents settle”and the principle of civil law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s,so that some difficulties was caused for the patience when they try to obtain the judicial remedies,while the
judges face the very similar problems.this essay tries to disavowal the view “no medical accident no compensation”by explain.
ing the concept of medical malpractice,citing the very lately judicial practices,comparing the relevant domestic laws as well as
discuses the improper infection of the evaluation to the judgment.besides,this essay brings forward three kind of viable mea.
sures:restrict the lim its of authority of the medical academy evaluation:conclusion of accidental evaluation is only a kind of evi—
dence;the judicial expertise;medical academy evaluation and judge himself can identify the tort facts.
【key words】medical accident;medical damage;medical malpractice;technical evaluation of medical accidents;judicial
expertise

、问题的提出
“不属于医疗事故不赔偿”理论始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而
成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9条规定,即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对医
疗机构就非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予以否定,从而使医疗行为承
担赔偿责任的界线得以明确。然而该规定是否符合民事法律原
则,是否符合时代进步之需求,是否解决审判实务所面临的问
题,则要通过实践予以验证。笔者通过对大量医疗事故纠纷案
件研究后,认为《条例》的上述规定与民事法律原则以及审判实
践的冲突已造成当前审理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的困境。最高人民
法院为解决案件审理中的冲突于2003年1月下发法[2003]20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
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规定“医疗事故引
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
定。”但也因此带来了难以克服之新问题,为解决审判中将有可
能长期遭遇之难题,笔者试予以分析讨论。
二、医疗损害与《条例》中医疗事故概念的厘清
医疗纠纷是医患双方基于医疗活动而产生的争议,包括医
疗侵权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依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案由
则涉及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名誉权纠纷、损
害赔偿纠纷。患者以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存在医疗损害或医疗
事故而起诉的案件占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绝大部分,故在此有
必要阐述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的概念。首先,笔者将医疗机构
在医疗活动中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判断与认定分为3个层
面:第~ 是事实状态的层面,即客观存在的医疗损害,是未经确
认但存在的事实;第二是专业技术认定的层面,即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和医疗过错因果关系鉴定,是对损害事实的技术确认;第三
是法官裁量认定的层面,即由法官对损害、因果关系、过失、事故
责任等进行判断,是对损害事实的法律确认。上述第一个层面
所表现的是医疗损害,第二个层面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其鉴
定依据的法规所确认的就是医疗事故。笔者认为只有3个层面
涵盖范围一致,才能建立完整的医疗损害责任认定体系。
一般认为医疗损害,是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行为对患者
产生的不利益的事实① 或指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患者生命、健
康、隐私等人身权损害。② 其外部表现为患者的死亡、残疾、组织
器官损伤、身体受到损害、健康状况恶化等情形,同时,还可以侵
① 龚赛红著:《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出版,2001年9月第1版,第122页
② 王晓路、李卫著:《医疗损害的司法认定》,《人民司~}2002年9月,9卷第3期,57页。
· 2 ·
害患者隐私权、名誉权、知情同意权的形式表现。在诉讼中表现
为患者以医疗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而主张赔偿提起的侵权之诉。
对于医疗机构尽到注意义务的正当医疗行为所造成的损伤,如
医疗过程中的手术、x射线等侵袭性治疗,虽有可能造成损伤,
但因给患者带来利益,而不属于本文讨论的医疗损害: 本文所
指的医疗损害界定在因医疗过失情况下对患者产生的不利益,
是未尽注意义务的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一般理论界对医疗事故概念定义较宽,而本文的医疗事故
仅以《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定义为准进行探讨。《条例》中医疗事
故的内涵和外延在以下3条规定中得以体现。《条例》第2条规
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
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
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条例》第4条规定“根据对患者
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
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
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
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
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条例》第24条又规定“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
专家鉴定组进行”。以上3条规定表明了医疗事故的概念、判断
标准、事故等级内容、事故的认定机构,可理解为《条例》所建立
的故事处理制度核心内容。比较而言医疗损害主要从患者人身
权损害角度出发,描述的是行为事实及后果状态,《条例》中的医
疗事故则立足于事故认定角度,对损害事实所做出的达到某种
条件属于事故的专业技术判断。应该说《条例》的目的在于描述
患者的损害是否构成事故,从而为下一步是不是承担赔偿责任
确立前提。在《条例》实施前,一般认为医疗损害较医疗事故的
范围要宽,包括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等情形。① 在过去的概念中,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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