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育权的主体
论生育权的主体
——兼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第2款
【关键词】生育;计划生育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4-0286-03
高玉玲
(皖南医学院安徽芜湖24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出台,曾一
度使人认为生育权是妇女的权利,男人没有生育权。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施
行,其中规定的“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使传媒聚焦男人
的生育权。2002年吉林省《人151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了独生女性在一定的条件下具有生育权再次引起了
人们对生育权问题的探讨,同时也对这一规定的合法
性和合理性提出了质疑。从女性的生育权、男性的生
育权再到独身女性的生育权,这一系列问题其实都伴
随着一个基本的问题,即到底谁有权生育?生育权的
主体是谁?
一
、生育权是否必须以婚姻关系的缔结为前提?
即生育权是一切公民的权利还是具有夫妻关系的男
女双方所享有的权利
生育乃人之本能,其目的是为了种族的繁衍。一
般来说男女双方达到性成熟程度,经两性的结合便能
生育子女。但是能生育并不是说就可以生育,当这种
生育影响到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发展的时
候,就会受到法律的调整和控制。所以我国法律上所
设定的生育权是指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自然人所拥
有的决定其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一种
资格和自由.它包括生育的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11简
言之.生育权就是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所具有的是
否生育子女的权利。那么依据法律规定到底符合哪些
条件的主体有权生育?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生
育主体的生育权利进行了众多的限制和规定,如对不
同生育主体生育个数和间隔的限制。这里笔者主要探
讨生育权的主体是否必须以婚姻关系的缔结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
方有计划生育的义务。从我国的根本大法这一规定来
看.其并没有规定生育权是一切公民的基本权利,它
只是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应尽计划生育的义务,
而义务总是和权利联系在一起的。马克思曾精辟地指
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①权
利和义务总是相辅相成的,两者共同构成了法律关系
的内容。闭所以这一规定从另一个侧面反应了夫妻双
方有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子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民事权利里虽然没有提到生
育权的概念,但是在《婚姻法》第16条再次提到了“夫
妻双方有计划生育的义务”。所以无论从我国的根本
大法《宪法》,还是从我国的基本法《婚姻法》的规定来
看.作为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可以成为生育权的主
体,而且这些规定里也只是提到了夫妻的生育权,并
没有提到其他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公民有生育权。但
是许多学者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el与计划生育
法》第17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
生育的义务”的规定.认为生育权的权利主体应不限
于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应扩大到一切公民,既包
括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也包括没有缔结婚姻关系
的公民,如单身女性。笔者认为这种解释不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el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目的和生育政
策。该法的第1条明确规定了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人el
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进计划生育,
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
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制定该法的法律依
据是宪法,而宪法中并没有提到公民具有生育权,只
是提到夫妻的生育权,而且该法制定的目的之一是促
进家庭的幸福。同时该法的18条规定:“国家
——兼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第2款
【关键词】生育;计划生育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4-0286-03
高玉玲
(皖南医学院安徽芜湖24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出台,曾一
度使人认为生育权是妇女的权利,男人没有生育权。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施
行,其中规定的“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使传媒聚焦男人
的生育权。2002年吉林省《人151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了独生女性在一定的条件下具有生育权再次引起了
人们对生育权问题的探讨,同时也对这一规定的合法
性和合理性提出了质疑。从女性的生育权、男性的生
育权再到独身女性的生育权,这一系列问题其实都伴
随着一个基本的问题,即到底谁有权生育?生育权的
主体是谁?
一
、生育权是否必须以婚姻关系的缔结为前提?
即生育权是一切公民的权利还是具有夫妻关系的男
女双方所享有的权利
生育乃人之本能,其目的是为了种族的繁衍。一
般来说男女双方达到性成熟程度,经两性的结合便能
生育子女。但是能生育并不是说就可以生育,当这种
生育影响到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发展的时
候,就会受到法律的调整和控制。所以我国法律上所
设定的生育权是指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自然人所拥
有的决定其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一种
资格和自由.它包括生育的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11简
言之.生育权就是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所具有的是
否生育子女的权利。那么依据法律规定到底符合哪些
条件的主体有权生育?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生
育主体的生育权利进行了众多的限制和规定,如对不
同生育主体生育个数和间隔的限制。这里笔者主要探
讨生育权的主体是否必须以婚姻关系的缔结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
方有计划生育的义务。从我国的根本大法这一规定来
看.其并没有规定生育权是一切公民的基本权利,它
只是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应尽计划生育的义务,
而义务总是和权利联系在一起的。马克思曾精辟地指
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①权
利和义务总是相辅相成的,两者共同构成了法律关系
的内容。闭所以这一规定从另一个侧面反应了夫妻双
方有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子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民事权利里虽然没有提到生
育权的概念,但是在《婚姻法》第16条再次提到了“夫
妻双方有计划生育的义务”。所以无论从我国的根本
大法《宪法》,还是从我国的基本法《婚姻法》的规定来
看.作为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可以成为生育权的主
体,而且这些规定里也只是提到了夫妻的生育权,并
没有提到其他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公民有生育权。但
是许多学者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el与计划生育
法》第17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
生育的义务”的规定.认为生育权的权利主体应不限
于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应扩大到一切公民,既包
括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也包括没有缔结婚姻关系
的公民,如单身女性。笔者认为这种解释不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el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目的和生育政
策。该法的第1条明确规定了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人el
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进计划生育,
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
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制定该法的法律依
据是宪法,而宪法中并没有提到公民具有生育权,只
是提到夫妻的生育权,而且该法制定的目的之一是促
进家庭的幸福。同时该法的18条规定:“国家
论生育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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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9-03-28 10:33:02发表“医学论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damishu.cn/article/1144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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