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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机构护患纠纷25例分析

栏目:医学论文发布:2009-03-28浏览:2222下载216次收藏

【关键词】护理;基层; 医疗纠纷
【中圈分类号】r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3-0178-03
护患纠纷是指在临床诊疗过程中主要由护理人
员与患者及其家属发生的各种矛盾,是医患纠纷中的
一种重要形式和特殊类型。[11此类纠纷常不引起人们
的重视.国内文献分析报道也较少。笔者收集本县医
疗机构给予患方赔(补)偿的护患纠纷25例,对其中
存在的护理过失和护理缺陷及其原因进行了统计分
析,并讨论相关防范措施。
资料和结果
笔者收集了本县1998年1月— —2oo4年3月发
生的护患纠纷中医疗机构给予患方赔(补)偿的案例
共25例。


一般情况
25例赔(补)偿的护患纠纷中,发生纠纷的医疗机
构等级分别为二级医院13例(52.00%),一级医院4
例(16.00%),卫生所2例(8.00%),街道、厂矿、村级卫
生室或门诊部6例(24.00%)。其中手术病例ll例
(44.o0%);非手术病例14例(56.o0%)。
经过本县原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或本市医学会
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鉴定,认定构成医疗事故6例
(24.00%),不构成事故19例(76.00%);构成医疗事故
案例在二级医院1例(16.67% ), 一级医院1例
(16.67%),街道、厂矿、村级卫生室或门诊部4例
(66.67%);不构成医疗事故案例在二级医院12例
(63.16%),一级医院3例(15.79%), 卫生所2例
(10.53%),街道、厂矿、村级卫生室或门诊部2例
(10.53%)。
构成医疗事故案例6例中属于一级医疗事故4
例(66.67%),均导致患者死亡,三级医疗事故1例
(16.67%)。导致患者髋关节功能轻度障碍,四级医疗
事故1例(16.67%),导致患者体内异物滞留。该6例
医疗事故均是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而获得赔偿,无诉讼
案例发生。其中一级医疗事故患者方获赔偿5.1~2.1
万元不等。三级医疗事故患者方获赔偿1.0万元,四级
医疗事故患者方获赔偿0-3万元。
不构成医疗事故的19例中,均无明显损害后果,
均是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而补偿,其补偿金额为0.8~0-3
万元不等。亦无诉讼案例发生。
二、构成医疗事故护理过失的表现形式
构成医疗事故6例中均存在护理方面的过失,其
具体表现形式为:错误执行医嘱1例(药品剂量错
误),观察病情不细1例(精神异常未及时发现并控
制),技术操作失误1例(青霉素皮试液浓度过高),违
反操作规程3例(术中清点纱布错误、注射针管混用、
输液速度过快各1例)。上述护理过失均与患者的损
害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护方负完全责任4例,
负主要责任1例,负次要责任1例。
三、不构成医疗事故护理缺陷的表现形式
不构成医疗事故19例中均存在护理缺陷,具体
表现形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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