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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研究(3)

栏目:医学论文发布:2009-03-28浏览:2603下载157次收藏
【关键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事故鉴定;责任保险
【中图分类号】d922.16; r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2—0076—03
五、医疗事故责任保险
为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和分担、转移危险损失,保
险制度已为各国所广泛采纳。目前国外医疗事故的赔
偿都是依靠医疗责任保险来实现,为了保护医生、律
师等专业人员对社会提供服务,保险公司为其提供职
业责任险。①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出现了医疗责任保险
(仅限于过失责任),主要由医师自行购买,当其出现
医疗过失时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所需费用.同时保险
公司还向投保人提供律师顾问等服务。②‘‘在我国现有
的法律框架内,为了实现及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民
事权益,又能够为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
进步创造有利环境的双重目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投
医疗损害责任险或者设立损害赔偿基金的方式.以分
散因医院过错行为造成的风险.减轻医疗机构承担的
损害赔偿责任”,③实现患者与医疗机构“双赢”。2000
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保监委核准备案.就出台了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个医疗责
任保险条款。
(一)医疗责任保险概述
保险是分散危险和消化损失的制度。责任保险具
有分散责任的功效,可以做到损害赔偿社会化,实际
增强了加害人损害赔偿的能力,可以有效地避免受害
人不能获得实际赔偿的情况。医疗事故责任保险是医
疗责任保险的一种,医疗责任保险又是专家责任保险
的一种(为论述方便,下文均以医疗责任保险论述)。
所谓专家责任是指提供专门技能或知识服务的人员
(如律师、医生、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等),因其服务的
疏忽或过失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④专家
责任保险(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又可称之为职业责任保险.是指
以提供专门职业服务的被保险人,因专家行为(pro.
fessional s activity)致第三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
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⑤可见,专家责任保险以专家
对其当事人或第三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
险标的。专家责任保险为一个相对较为具有时代性的
保险(modem type of insurance)o⑥
所谓医疗责任保险又称为医疗职业责任保险或
医疗职业保险.是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
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由保险公司
承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
诊疗护理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依法应
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该险种既可由医生个人投保,
也可由医疗机构投保 ⑦
1.医疗责任保险与医疗保险的区别
尽管医疗责任保险与医疗保险都与医务人员的
医疗活动有密切关系,但两者却有着本质的区别。
(1)医疗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
责任,属于职业责任保险范畴。医疗保险承保的是被
保险人的身体和健康,属于人身保险范畴。
(2)医疗责任保险的风险责任是被保险人的医务
人员工作中的失职或过失行为。医疗保险的风险责任
则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投保前的身体健康
状况。
(3)医疗责任保险必须由医院等各种医疗机构集
体投保(个体诊所只能投保个人医疗责任保险),以在
投保单位任职的工作人员为保障对象。医疗保险允许
任何自然人投保,保障的也是被保险人自己。
(4)医疗责任保险的赔偿须经受害方向被保险方
索赔并通过医疗机构才能获得赔偿金,保险人的赔款
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利益损失的相应补偿;医疗保险
的赔偿却由被保险人直接索赔并归其所有。①
【作者简介】武毅(1970-),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庭长.山西大学法学院2004届法律硕士。
tel:+86-359-2025125: e-mail:ycfywu@yahoo.com .ca, wy516688@sina.com
① 罗志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及建议》载于《法律适用)2004年第l期(总第214期)
② 穆书芹《试论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事故案件中的适用》载于《当代法学)2002年第7期
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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