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性手术后的法律文件更改实践及启示
【摘要】变性人在进行变性手术后,面临的最直接的问题之一就是法律身份问题,该问题需要更改其法律文件。世界很多
国家对变性人手术后的法律文件更改都有规定,包括我们中国。其中美国关于此问题的一些建议值得借鉴。
【关键词】变性人;变性手术;法律文件;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2.1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4—0240—04
on practice and revelation of legal document change after srs. liu guo-sheng.guangdong police officers college,
guangzhou 510230
【abstract】legal identity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problems after sex reassignment surgery(srs).we have to solve it by
changing their legal documents.many countries,including china,have regulations on legal documents change after srs,some sug—
gestions from american practice on it are meaningful for us.
【key words】transgender person,sex reassignment surgery(srs),legal document,practice
一
、变性人法律身份更改概念与分类
变性人法律身份更改权是指变性人更改性别身
份的权利,即在进行变性后。经过有关机关的确认其
变性手术已经完全成功.为使其变性后的自然性别与
法律性别完全一致,而对有关性别身份和名字的法律
文件予以更改的权利。户籍上性别的更改以及由何部
门在何种情况下更改.可分为两类:
一类包括采取特别立法调整变性人法律地位的
国家(有瑞士、德国、意大利、荷兰和土耳其)。规定变
性者为得到法律性别变更,应满足医学和法律要求。
医学要求包括:认为他或她不属于官方登记性别、长
期不能生育、完全外科手术(变性手术);法律条件包
括:最小年龄、本国公民权、未婚状况等。
另一类国家没有仅针对变性案例的特别立法。只
通过司法裁决允许法律性别的转换(如瑞典、法国),
或通过行政机关条例(奥地利)。或适用其他法规中的
解决方式。如关于改变和纠正民事身份注册信息(依
利诺斯州、新泽西州和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制度)。
二、各国(地区)规定
1.泰国。男变女后仍然保持法律上的男性。即性
别置换后。他们的出生证、身份证和护照显示他们还
是男性。他们不能与男性结婚
2.南斯拉夫。变性人法律身份的改变只有通过一
般档案登记规则才能实现。由于事实上档案登记纠正
的决定属于行政机关管辖.南斯拉夫法律采用的方式
实际上与奥地利的法律最为相近。档案登记法第16
条规定“档案登记簿完成登记前,由记录员注明的错
误可由记录员予以纠正。完成登记后,由记录员导致
的错误,有关机关裁决该档案记录应该完成该纠正才
行。档案簿中的纠正在职责范围内或该利益方请求下
才可以实行。南斯拉夫法律对变性问题没有法律解决
方式。也没有任何司法实践,只有在市政机关的少数
条例中颁布了10页裁决。允许变性人在进行民政登
记前改变性别。
3.土耳其。新增加在1988年《土耳其民法典》第
29条的条款规定:“如果出生后。医学专家委员会出示
报告认定有过变性,那就要对出生证做必要修改。”从
1981年起长时间法律斗争以这种结果结束。当时军事
政府采取特别强硬姿态。认为任何形式变性都是社会
越轨。现在建立了一个医学法律程序。授予一份红色
身份证(替代男性的蓝色身份证)交给持有者以示充
分的女性法律地位
4.瑞典。1972年4月21日。瑞典就性别重置(变性)颁
布第1 19号法案,如果需要手术更改身份.相应行政
机关可以进行特别授权。
5.德国。1980年10月颁布更名和性别身份变更
[作者简介】刘国生(1975一),汉族,江西宜春人,法学硕士,讲师,从事比较法和经济法教学与研究。tel:13924083807;e—mail:liumn—
ny@hotmail.com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3期)
特别法案(即变性人法)。德国的解决方式特别新颖和
重要。它提供两种选择,且可以互相独立或连续适用。
《变性人法案》第1条规定“次要解决方法”,即更名。
如果他3年来不再感觉自己属于自身的生物性别,法
官可以授权申请人更名,更名不意味着进行变性手
术。如果申请人在做出决定后成为父母,则法官的决
定就废止。该法案第2条规定“主要解决方法”,确立
手术后.法官可以授权变性和更改法律性别,但法案
要求申请人未婚且不能生育。
6.意大利。1982年意大利国会批准关于性别重置
164号法案。从此变性人在意大利法律制度中有了规
定。法案确立了性别重置是由判决决定,可以在公民
身份记录和档案中更改法律性别和名字。法院必须任
命1名以上专家鉴定个人心理、身体情况,专家必须
起草参考意见.必要时。法官也可以授权手术治疗。一
旦变性完成,法官命令更改身份档案和记录,现有婚
姻随着法官的决定而解除。该法案:(1)调整变性;(2)关
于更改身份档案和记录还不清楚。因为它没有确立法
官必须遵守的确定标准;(3)没有提到更改法律名字(特
别是关于在变性期间或变性后)。
关于变性人更改名字的3部法案
国家对变性人手术后的法律文件更改都有规定,包括我们中国。其中美国关于此问题的一些建议值得借鉴。
【关键词】变性人;变性手术;法律文件;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2.1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4—0240—04
on practice and revelation of legal document change after srs. liu guo-sheng.guangdong police officers college,
guangzhou 510230
【abstract】legal identity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problems after sex reassignment surgery(srs).we have to solve it by
changing their legal documents.many countries,including china,have regulations on legal documents change after srs,some sug—
gestions from american practice on it are meaningful for us.
【key words】transgender person,sex reassignment surgery(srs),legal document,practice
一
、变性人法律身份更改概念与分类
变性人法律身份更改权是指变性人更改性别身
份的权利,即在进行变性后。经过有关机关的确认其
变性手术已经完全成功.为使其变性后的自然性别与
法律性别完全一致,而对有关性别身份和名字的法律
文件予以更改的权利。户籍上性别的更改以及由何部
门在何种情况下更改.可分为两类:
一类包括采取特别立法调整变性人法律地位的
国家(有瑞士、德国、意大利、荷兰和土耳其)。规定变
性者为得到法律性别变更,应满足医学和法律要求。
医学要求包括:认为他或她不属于官方登记性别、长
期不能生育、完全外科手术(变性手术);法律条件包
括:最小年龄、本国公民权、未婚状况等。
另一类国家没有仅针对变性案例的特别立法。只
通过司法裁决允许法律性别的转换(如瑞典、法国),
或通过行政机关条例(奥地利)。或适用其他法规中的
解决方式。如关于改变和纠正民事身份注册信息(依
利诺斯州、新泽西州和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制度)。
二、各国(地区)规定
1.泰国。男变女后仍然保持法律上的男性。即性
别置换后。他们的出生证、身份证和护照显示他们还
是男性。他们不能与男性结婚
2.南斯拉夫。变性人法律身份的改变只有通过一
般档案登记规则才能实现。由于事实上档案登记纠正
的决定属于行政机关管辖.南斯拉夫法律采用的方式
实际上与奥地利的法律最为相近。档案登记法第16
条规定“档案登记簿完成登记前,由记录员注明的错
误可由记录员予以纠正。完成登记后,由记录员导致
的错误,有关机关裁决该档案记录应该完成该纠正才
行。档案簿中的纠正在职责范围内或该利益方请求下
才可以实行。南斯拉夫法律对变性问题没有法律解决
方式。也没有任何司法实践,只有在市政机关的少数
条例中颁布了10页裁决。允许变性人在进行民政登
记前改变性别。
3.土耳其。新增加在1988年《土耳其民法典》第
29条的条款规定:“如果出生后。医学专家委员会出示
报告认定有过变性,那就要对出生证做必要修改。”从
1981年起长时间法律斗争以这种结果结束。当时军事
政府采取特别强硬姿态。认为任何形式变性都是社会
越轨。现在建立了一个医学法律程序。授予一份红色
身份证(替代男性的蓝色身份证)交给持有者以示充
分的女性法律地位
4.瑞典。1972年4月21日。瑞典就性别重置(变性)颁
布第1 19号法案,如果需要手术更改身份.相应行政
机关可以进行特别授权。
5.德国。1980年10月颁布更名和性别身份变更
[作者简介】刘国生(1975一),汉族,江西宜春人,法学硕士,讲师,从事比较法和经济法教学与研究。tel:13924083807;e—mail:liumn—
ny@hotmail.com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3期)
特别法案(即变性人法)。德国的解决方式特别新颖和
重要。它提供两种选择,且可以互相独立或连续适用。
《变性人法案》第1条规定“次要解决方法”,即更名。
如果他3年来不再感觉自己属于自身的生物性别,法
官可以授权申请人更名,更名不意味着进行变性手
术。如果申请人在做出决定后成为父母,则法官的决
定就废止。该法案第2条规定“主要解决方法”,确立
手术后.法官可以授权变性和更改法律性别,但法案
要求申请人未婚且不能生育。
6.意大利。1982年意大利国会批准关于性别重置
164号法案。从此变性人在意大利法律制度中有了规
定。法案确立了性别重置是由判决决定,可以在公民
身份记录和档案中更改法律性别和名字。法院必须任
命1名以上专家鉴定个人心理、身体情况,专家必须
起草参考意见.必要时。法官也可以授权手术治疗。一
旦变性完成,法官命令更改身份档案和记录,现有婚
姻随着法官的决定而解除。该法案:(1)调整变性;(2)关
于更改身份档案和记录还不清楚。因为它没有确立法
官必须遵守的确定标准;(3)没有提到更改法律名字(特
别是关于在变性期间或变性后)。
关于变性人更改名字的3部法案
关于变性手术后的法律文件更改实践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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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9-03-27 14:04:34发表“医学论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damishu.cn/article/1143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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