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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比较研究

栏目:医学论文发布:2009-03-27浏览:3022下载270次收藏
【摘要】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一种在人民法院审判外的纠纷解决制度,其积极作用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广泛得到了重
视。我国长期以来都存在着人民调解、行政仲裁、商事仲裁等制度,但是在日益引起社会矛盾激化、医患关系紧张的医疗纠纷
领域,却没有有效的替代性解决机制,或者是刚刚开始起步。本文并分析了目前我国和世界的医疗纠纷现状,比较了世界各国
医疗纠纷的替代性解决机制,并指出了在医疗纠纷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的医疗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的建立提出了合理
的建议。
【关键词】医疗纠纷;调解;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3—0181—10
医疗纠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医疗纠纷
是指病人或者家属对患者诊疗护理过程不满意.认为
医务人员在该过程中存在过失.对病人造成伤残、死
亡以及在诊疗活动中加重了病人的痛苦等情况.要求
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追究医方法律责任或者
要求赔偿损失的事件.该事件在未查明事实真相之前
都称为医疗纠纷。这是目前最广义的医疗纠纷的概
念。而狭义的医疗纠纷,仅仅是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
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了争议.并向医方、卫生
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提出请求,要求赔偿或者处理
的事件。①目前这个医疗纠纷概念,基本上已经得到了
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认同。本文所讨论的医疗(患)
纠纷与上述两种都有所区别.即仅仅限制在医疗纠纷
中涉及医患双方的私权利的纠纷,因为只有在这个层
面上才有意义来探讨诉讼外解决的可能性。

、现阶段我国医疗纠纷的特点
(一)医疗纠纷的对立性突出、暴力化倾向明显
2o05年的各大媒体报道的福建一名患者杀死“国
医堂”名医生戴某的事件.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较大
的反响,然而这只是众多医疗纠纷演化成暴力事件中
的一件.湖北省1999年1月到2o01年7月间.全省
一共发生围攻医院、殴打医务人员的暴力事件568
起.有398名医务人员被打.其中32人致残。②
在我国现阶段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一般都是找
到医疗机构要求给予说明事实的真相并提出赔偿要
求.而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中.其最常用的方式就是
“停尸病房”.③待医疗机构做出关于赔偿的承诺的或
者解释事件的真相后再搬走等等。
纠纷是由于当事人因为某种原因对现在的状态
怀有不满并要求进行变更而产生的。④对于丧失亲人
的患者家属的不满情绪.每个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都
是可以容忍和理解的.但是中国的传统文化积淀所形
成的家族式的及群体性的医疗纠纷模式确实是社会
弊端.在患者方面的强大压力下.许多医疗机构无论
是否具有过错.都被迫接受或者满足患者方的不同程
度的要求。反之.如果不接受患者方面提出来的要求.
很可能就会出现严重扰乱医院秩序的事件,殴打医务
人员等等。严重的对立性最后的发展就可能是直接采
取威胁医务人员生命的形式,就产生了“杀医案”。或
许这也是医疗纠纷诉讼到法院较少的原因之一。应该
【作者简介】陈美雅(1968一),女,法学学士,现为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e—mail:qiqi2124@sino..corn
① 梁华仁:《医疗事故的认定与法律处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页。
② 谢钧:《湖北省医疗纠纷状况调查》;载于《健康报》2002年1月5日。
③ 卫生部、公安部于2001年曾经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通告》,其中规
定:“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其尸体必须按规定及时处理”。但是该《通告》在现实中无法得到执行.公安机关的
工作方式通常只是说服,很少采用强制措施。
④ (日)棚濑孝雄:《关系形成型调停的模式》,载《法学论丛)1994年第134卷第3、4号
· 182 ·
说这种事件的发生是对医学界的情绪的一种极端打
击,是对医务人员的职业情感的严重伤害。
(二)采取诉讼途径解决的医疗纠纷只是极少数
部分
2002年国务院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
疗纠纷处理模式实际上设计了3种模式:协商、行政
调解和诉讼,其中协商和调解并非是诉讼的前置程
序,与劳动纠纷不同,启动调解的前提是双方都要“同
意”。可以估计,中国一家三级以上的医疗机构,每年
至少有上百件医疗纠纷,而法院真正受理的数字却是
比较少的,如某市医疗机构比较集中的区法院的统计
数字,2001年以前每年只有一件,自2002开始呈现增
长的趋势,当年就受理16件,此后逐年递增,至2005
年7月共受理53件。①从这个数字来看,人民法院受
理的医疗数量仅仅是所有医疗纠纷的极少数部分。
二、医患纠纷当事人选择纠纷处理模式的比较研
究 、
诉讼是以纠纷处理为目的的具有代表性的国家
制度,而且其核心是民事诉讼。国外学者指出民事诉
讼具有如下特点:(1)作为一个中立的纠纷处理机关,
法院主宰着一切程序;(2)纠纷解决的标准适用实体
法;(3)作为对立方的被告因为诉讼的提起即负担着
与自己意思无关的应诉的责任。②但并非所有的争议
都要通过诉讼来解决,尤其是医疗纠纷。由于医疗纠
纷具有其特殊性.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也多数选
择非诉程序来解决医疗纠纷。
1.日本。根据日本《朝日新闻》的报道,日本厚生
省的内部资料显示:从1989年到2000年3月,全日
本的国立医院、疗养院(所)因为医疗过失而导致医疗
机构赔偿的医疗纠纷有177件,赔偿的总额为36亿
日圆。其中私下和解的超过半数以上,有98件,诉讼
中和解的61件,患方完全败诉有18件。同时这个采
访组也采访了文部科学省,以了解该机构所属的大学
医院的医疗纠纷状况。该省提供的资料如下:从1990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3期)
年到1999年共1o年间,其所属的59家大学附属医
疗机构中院方赔偿的53件,其中包括法院诉讼的15
件.和解的29件,协商的9件。⑨
关于医疗纠纷的受理和审理情况,另有日本学者
统计了1991~2000年间日本法院受理的总的医疗纠
纷数量。以2000年为例,该年新受理767件,结案674
件,在该年未结案的案件数量达到了1 886件;根据计
算,2000年当年每个都道府县平均受理了16件医疗纠
纷.平均有4o件医疗纠纷没有结案。④关于医疗纠纷的
审理结果和审理时间, 日本法曹会统计了1991~2000
年间的医疗纠纷资料。该资料显示,在已经提出的医
疗纠纷诉讼中.只有40%被判决,而50%是通过和解
结案的, 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一审结案的平均时间在
1991年为41.6个月,2000年为35.8个月;患者胜诉
(不含和解,仅指判决胜诉)的比例在1991年比较低,
仅为25.6% .而2000年达到了新高,但是仍然只有
46.8% 。⑤
2.美国。美国学者对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医疗
纠纷诉讼中的问题等有较多研究。有学者指出,实际
上医疗纠纷不只是病人的无理取闹,曾经有3.7%的病
人在住院过程中遭受过医疗伤害,这其中因为医疗提
供者的过失而造成的为28%,也就是100个住院病人
中,有1个就会出现医疗事故,但是其中对医疗机构
提出医疗行为侵权之诉的仅仅为1/8,在这1/8中,患
者方能够得到赔偿的不超过50%。⑥而美国佛罗里达
州的数字统计也表明,只有l1.5%的医疗纠纷最后诉
讼到法院解决,其中只有23.7%的案件是患者胜诉,只
有47.2%的案件患者最终拿到了赔偿金。⑦
3.台湾地区。按照目前的台湾地区的法律实践,
台湾的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主要有:直接向医疗机构
提出申诉、请求民间团体协助、寻求民意代表协助、自
力救济、县市卫生局调解委员会,最后则是采取诉讼
的途径。根据台湾学者的统计,最终进入法律诉讼解
决纠纷的,虽然近年来有逐渐上升的趋势,但是仅仅
① 孙文鹰:《大调解:“医治”医疗纠纷的“大处方”》;载于:《人民法院报)2006年1月3 13。
② (13)秋原今香:《调停委员会的中立性》;载于:《民事调停中的当事人权利保障》《判例时代(别册))1977年第4号《民事调停的诸
问题>,第39 41页。
③ 转引自:(台)詹廖明义编著,《医疗疏失的真相》 ;安立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21页。
④ (13)和田仁孝、前田正一著:《医疗纠纷处理与实例解说》,台湾合记图书出版公司。2003年出版第118 1l9页。
⑤ (13)和田仁孝、前田正一著:《医疗纠纷处理与实例解说》;台湾合记图书出版公司。2003年出版。第ll8 119页。
( (美)thoms eric j:incidence and types of adve~e events and
negligent care in utah and colorado.med caer forthcoming spring 2000.
⑦ (台)卢瑞芬、谢启瑞:《医疗经济学》,学富文化出版社。2000年版。第217页。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3期)
只有10%~20%左右,相反,自行进入协商或者通过其
他第三人介入进而解决的仍然是多数,大约50%
70%。①但是诉讼的情况又如何呢?2000年的统计资料
表明,诉讼到法院的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方只有8%
~ l1%的胜诉率,而最终能获得赔偿的比例则为43%。②
三、我国目前医疗纠纷法定解决途径的现状及原
因探析
(一)医疗纠纷协商解决方式仍然存在较多问题
由于我国文化长期积淀的缘故,多数民众心中还
会有“怕诉”的思想,当对医疗过程和结果产生疑问
时,患者方面一般会先找到医疗机构进行索赔,而对
医疗机构的不信任也是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不当维
权、暴力维权也都是在这时出现,因此如何引导和解
决这个过程的患者维权主张,是实现社会安定团结,
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的一个重要课题。
首先,关于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按照我国学者
的统计.在医疗纠纷中,真正属于医疗事故或者医疗
过失的只有10%~20%.40%左右属于医疗中的无过错
行为,如患者本身的特异体质、不可避免的并发症等,
其他的属于服务态度,对医疗过程不理解和对服务态
度不满意的问题。③这也就决定了多数医疗纠纷诉讼
到了法院之后得不到赔偿,而那些医疗机构没有过错
的纠纷发生诉讼的话,实际上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
源。所以从化解纠纷的角度来讲,如何能够及时的化
解掉这些不可能得到支持的诉讼请求.也是通过诉讼
外解决医疗纠纷机制应该重点考量的问题。
目前医疗机构对医疗纠纷处理的方式存在一些
问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7条
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
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
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
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明确
了医疗机构有接受患者投诉的义务.但是,该条并不
能改变在出现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的一贯态度— —
拖延时间、隐瞒真相等。
对医疗机构而言.医疗纠纷是极其机密的、隐晦
的、不名誉、不能公开的.因为预示着医疗机构的医疗
服务缺陷,不仅可能导致经济赔偿,还可能耗费时间
成本.损害医院或者医务人员的形象.影响医院的工
作等等.因而相关事件只有少数管理人员和当事人知
道,一般员工并不了解事实真相,因而也可能导致了
· 183 ·
病历篡改事件的出现。而且当病患或者家属与医院进
行协商时,医方往往不会积极承认错误,甚至会以较
高的姿态要求家属达成和解,并且以抚慰金的方式代
替赔偿金。而且作为当事人的医务人员绝对不会出面
接受家属要求的“对质”等。可以看出在医疗纠纷出现
后.患者家属在了解事实真相的过程中,面对的是一
个庞大的医疗体系,医方具有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和
资源,医务人员退居幕后受到保护;相对地,病患及其
家属由于在医学、法律等专业知识方面不足,或者无
法第一时间掌握病历资料.因而无法获得尊重及对等
的协商地位。
在今天最具有讽刺意义的是,医疗纠纷发生后医
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均表示最困扰的事情就是患者方
采取非理性的方式抗争.通过媒体报道的方式或者采
用威胁、恐吓的方式来维权。而中国的民众也确实往
往采用这种方式,以家族为体系,集体出面,令医疗机
构不堪其扰,最后迫不得已接受让步的决定。可以看
出,医疗纠纷的协商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双方博弈的过。
程。
抛开法律 从情感上来讲 医疗机构和患者方的
信息不对称,在医疗人员有意掩饰弱点或者不名誉事
件的企图之下.病人与家属为了取得谈判过程中的平
衡,极有可能利用身边存在的任何资源,这就是造成
了一系列的暴力事件的真实心理因素;反过来看,医
疗机构正是因为担心患者方出现不理性的情况.以及
为了避免在以后的医疗纠纷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所以才会采取拖延、隐瞒的做法。究竟是医方还是患
者方的行为导致了一系列的暴力事件发生.已经无法
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进行考量,但这是医疗纠纷处理
机制的关键所在。
虽然《条例》规定,患者认为构成医疗事故的,可
以复印并封存病历,但是复印的只是一部分.并非全
部病历;患者对医疗上的知情权并非完全的知情权。
另外.虽然规定了可以向医疗机构提出投诉.但是并
没有规定什么时间才能得到正式的答复.只是程序上
具有了权利,但何时实现,是不可知的。而且,从法律
上如何来认定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协商过程中的“让
步”行为,仍然存在着法律上的空白。目前我国的医疗
纠纷“私了”就是在这种情况下痛苦而大量的存在着。
(二,.)医疗纠纷的行政调解并非“有效”的纠纷机

① (台)姚嘉昌:《医疗纠纷之探讨》;载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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