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钝器损伤致伤物及致伤方式4例分析
【摘要】本文对4例在鉴定中存在争议的、关于头部损伤致伤物、致伤方式案件进行了分析,阐述了作者对有关问题的认
识。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发现了鉴定中出现错误的原因,并就如何避免错误的发生谈了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钝器伤;致伤物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2—0155—02
致伤物的多态性,受伤者位置及姿势的复杂性,
决定了致伤物及致伤方式鉴定的困难.头部钝器损伤
更是如此。下面结合经作者重新鉴定改变原有结论的
4个案例谈谈体会。
案例
【例1】刘某被杀死于家中,头部有二处损伤。创
1:位于右颞顶部,为4 em x 0.8 em横行挫裂创,深达
骨质,前创角撕裂状,后创角钝,创口由前向后逐渐变
宽,左(内1侧创缘后部约2 em较平直、整齐,对应的右
f外)侧创缘向内卷曲并有0.5 em宽挫伤带,该部创腔
内组织间桥不明显,相应颅骨有2.6 em x 1.4 cm近半
圆形塌陷骨折(弧凸向右),骨折左侧缘前端有一纤细
骨折线,向左前延伸止于冠状缝中部。创2:位于创1
左(内)侧、额顶部偏右侧,为“(右)r-(左)”状挫裂创,深
达颅骨,其横行支向左侧延伸约2.7 em,创腔内组织间
桥不明显,左侧创角呈撕裂状.前侧创缘近拐角处2
cm特征同创1的右侧创缘后部;纵行支向下延伸3.6
cm,下端创角呈撕裂状.相应颅骨有约2 em x 0.7 em
的近六角形塌陷骨折,冠状缝向左裂开至颞部。
现场内提取1把板斧,重2.1 kg,木质斧把94 em
x 3.7 em,斧体7.5 em x 0.9 em。斧背呈圆弧状,无平
面。血痕联苯胺预试验阴性。当地公安机关鉴定认定
该板斧为致伤物,并认定本村王某抢劫杀人.王某被
公诉到法院后翻供否认有罪。
重新鉴定认为:(1)创1前后两部分之间.创2两
个分支之间,虽特征不同但连接自然.说明系一次作
用形成;(2)创1的前创角、创2的左侧端与下端两创
角均呈撕裂状,一侧创缘的一部分平直而对侧创缘向
内卷曲,组织间桥不明显,系致伤物直接作用形成挫
裂创后,又继续推压一侧创缘撕裂头皮所致.因此该
钝器须有平面和较锐的直棱边;(3)创1与创2均有2
em 的创缘直而整齐,创1对应骨折的左侧缘平直、长
2.6 em,创2对应骨折最长边2 em.这两处骨折均为塌
陷性且范围小、界限清,说明致伤物质地坚硬、作用面
积小,至少有一直棱边长约2 em;(4)两个创口的形态
整齐、规则,挫伤带宽度均匀,说明致伤物形态规则、
作用面平整;(5)两个创口基本特征相同,且集中于右
侧,距离近,系质量不很重、易握持、便于挥动的同一
致伤物连续打击形成。现场板斧不具备上述致伤物的
形态特征,而且斧体较重,斧把粗而长,不便于单手握
持并连续挥动打击。再则,致多处开放性损伤.致伤物
一般会粘有血迹,但该板斧血痕预试验阴性,说明无
血性物粘附。所以刘某头部损伤不是该板斧形成.应
系由方铁锤(斧)类的致成。该案根据作者的鉴定.终审
认为认定王某抢劫杀人依据不足,将其无罪释放。
【例2】宋、刘夫妇f分别持方木棍、方铁
头部钝器损伤致伤物及致伤方式4例分析
本文2009-03-27 13:25:16发表“医学论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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