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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人身检查程序的思考

栏目:医学论文发布:2009-03-27浏览:2114下载216次收藏
【关键词】人身检查程序;采样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1—0067—02
人身检查,是指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身体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侦查机关的
侦查人员依法对其身体进行检验、观察的诉讼活动。
人身检查对于了解犯罪手段、情节、危害情况,鉴别案
件的真伪和性质,判断犯罪工具的类别,核对案件的
证据.以便更有力地揭露、证实、惩罚犯罪,保护公民
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有着重要意义。关于人身检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
定》有一些规定,但存在着较笼统、简单,缺乏可操作
性,不够重视个人权利等问题,而且在实践工作中,对
人身检查还存在着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对
此,笔者通过理性思考和借鉴国外刑事诉讼法的一些
作法,提出相关完善思路。

、我国关于人身检查的法律法规的现状及实践
中的问题
对于人身检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
103条、第105条、第106条和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
程序规定》的第198条有相关规定,其主要内容和问
题可归纳如下:
1.为了侦查需要.侦查人员或工作人员可以对被
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在侦查人员认为有
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强制检查。这里有
两个问题值得思考:首先,对犯罪嫌疑人强制检查的
条件是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这是一个主观条件,有
可能造成侦查人员滥用职权,从而侵犯公民的人身权
利;其次,我国法律只规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
制人身检查,而不能对被害人进行。而在实践中,由于
一些被害人经劝说仍拒绝人身检查,从而对侦查破案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侦查人员进行人身检查时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
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于证明文件,有关法律
法规及司法解释无相关释义,对于证明文件形式、内
容如何,应由哪个部门办理,应由侦查机关哪级领导
审批,目前都无规定。
3.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人身检查笔录是指侦查人员对
与犯罪有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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