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制的完善
【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机制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3~0217—04
一
、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制的基本情况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下称医疗事故鉴定)机制源
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办法》)的规定,经《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予以完善。概括起
来,《条例》主要在五个方面完善了医疗事故鉴定机
制。这也构成了现行医疗事故鉴定机制的基本情况:
其一,在鉴定的组织管理上,《办法》规定鉴定由卫生
行政部门组织,《条例》则规定由医学会组织。其二,
在鉴定机构及其组成上,《办法》规定的鉴定机构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由固定的医务人员和卫
生行政管理干部组成。其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
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条例》规定的鉴定机构为
专家鉴定组,即经医学会建立专家库后。由医患双方
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中随机抽取相关领域的专家组
成。其三,对鉴定人的资格,《办法》规定的标准不高
且较为模糊,即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主
治医师、主管护师以上的医务人员,《条例》则规定了
较高、较明确的职业道德与专业条件。即有良好的业
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
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
以上。其四,在鉴定层级上,《办法》规定了省、地区、
县三级鉴定,并规定省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
鉴定。《条例》规定了首次鉴定、再次鉴定两级鉴定机
制,另在必要时由中华医学会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
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鉴定。其五。在鉴定程序规
则上,《条例》扩大了鉴定人的回避事由。明确除鉴定
人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
害关系之外,鉴定人是争议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争
· 217 ·
· 医事法律·
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亦需回
避;《条例》在专家组成上要求,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
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
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
组;《条例》还明确规定,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实行合议制。
综合以上几个方面,《条例》主要是从去除行政
色彩、强化专业要求、完善鉴定程序规则等方面改进
医疗事故鉴定.由此实现医疗事故鉴定的专业性和
中介性。保障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二、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制存在的问题
虽然现行医疗事故鉴定机制较之《办法》时期有
很大改进。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由此导致鉴定不
公的问题仍未解决。我们认为。现行鉴定机制主要存
在着以下问题:
一是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组织不符合鉴定的
中立要求。鉴定系为解决争议而用,具有准司法的特
点,应体现出对于争议双方的中立性。即鉴定人价值
取向、情感等因素对争议双方没有偏向和影响。① 中
立性的实质是程序公正(包括形象公正),对中立性
要求的实质是以程序公正来保障鉴定的可接受性和
以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医疗事故争议的双方
是医疗机构与患者。而医学会虽说是独立存在的医
学专业性社会团体法人.但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关系密切,加之事实上对卫生行政部门有一定的附
属关系。其行政、财力、物力诸方面仍属于当地卫生
行政部门领导及统筹。⑦ 由医学会组织鉴定不能从
根本上去除鉴定的行政化色彩.也不利于保障鉴定
的中立性与公正性。正因如此,有人形象地将《办法》
时期的医疗事故鉴定称为老子给儿子鉴定。而将《条
例》时期的医疗事故鉴定称为兄弟之间的鉴定。③
二是医疗事故鉴定中普遍存在着近邻鉴定现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研究成果(06jzd0009)。
①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起草小组编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64页。
② 乔世明:《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完善》,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1期第2页。
③ 同4。
· 218 ·
象。所谓近邻鉴定,即一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
该地的其他医生作为鉴定专家进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3~0217—04
一
、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制的基本情况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下称医疗事故鉴定)机制源
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办法》)的规定,经《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予以完善。概括起
来,《条例》主要在五个方面完善了医疗事故鉴定机
制。这也构成了现行医疗事故鉴定机制的基本情况:
其一,在鉴定的组织管理上,《办法》规定鉴定由卫生
行政部门组织,《条例》则规定由医学会组织。其二,
在鉴定机构及其组成上,《办法》规定的鉴定机构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由固定的医务人员和卫
生行政管理干部组成。其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
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条例》规定的鉴定机构为
专家鉴定组,即经医学会建立专家库后。由医患双方
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中随机抽取相关领域的专家组
成。其三,对鉴定人的资格,《办法》规定的标准不高
且较为模糊,即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主
治医师、主管护师以上的医务人员,《条例》则规定了
较高、较明确的职业道德与专业条件。即有良好的业
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
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
以上。其四,在鉴定层级上,《办法》规定了省、地区、
县三级鉴定,并规定省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
鉴定。《条例》规定了首次鉴定、再次鉴定两级鉴定机
制,另在必要时由中华医学会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
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鉴定。其五。在鉴定程序规
则上,《条例》扩大了鉴定人的回避事由。明确除鉴定
人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
害关系之外,鉴定人是争议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争
· 217 ·
· 医事法律·
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亦需回
避;《条例》在专家组成上要求,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
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
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
组;《条例》还明确规定,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实行合议制。
综合以上几个方面,《条例》主要是从去除行政
色彩、强化专业要求、完善鉴定程序规则等方面改进
医疗事故鉴定.由此实现医疗事故鉴定的专业性和
中介性。保障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二、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制存在的问题
虽然现行医疗事故鉴定机制较之《办法》时期有
很大改进。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由此导致鉴定不
公的问题仍未解决。我们认为。现行鉴定机制主要存
在着以下问题:
一是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组织不符合鉴定的
中立要求。鉴定系为解决争议而用,具有准司法的特
点,应体现出对于争议双方的中立性。即鉴定人价值
取向、情感等因素对争议双方没有偏向和影响。① 中
立性的实质是程序公正(包括形象公正),对中立性
要求的实质是以程序公正来保障鉴定的可接受性和
以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医疗事故争议的双方
是医疗机构与患者。而医学会虽说是独立存在的医
学专业性社会团体法人.但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关系密切,加之事实上对卫生行政部门有一定的附
属关系。其行政、财力、物力诸方面仍属于当地卫生
行政部门领导及统筹。⑦ 由医学会组织鉴定不能从
根本上去除鉴定的行政化色彩.也不利于保障鉴定
的中立性与公正性。正因如此,有人形象地将《办法》
时期的医疗事故鉴定称为老子给儿子鉴定。而将《条
例》时期的医疗事故鉴定称为兄弟之间的鉴定。③
二是医疗事故鉴定中普遍存在着近邻鉴定现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研究成果(06jzd0009)。
①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起草小组编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64页。
② 乔世明:《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完善》,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1期第2页。
③ 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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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所谓近邻鉴定,即一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
该地的其他医生作为鉴定专家进
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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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9-03-27 10:19:56发表“医学论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damishu.cn/article/1142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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