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大秘书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试析医疗合同法律关系

栏目:医学论文发布:2009-03-27浏览:2874下载211次收藏
【摘要】医疗法律关系是医疗卫生领域的主要社会关系,它包括医疗合同关系、医疗无因管理关系和强制医
疗关系等,其中最常见的应是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之间的合同关系。本文笔者就医疗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客体、内容和医疗合同的法律责任等作一些法理上的分析探讨,以期为医疗合同立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医疗合同;医患关系;医疗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4.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2—0127—07
on comment of legal relationship of the medical contract.zhang yue-ming.the medical c0如 of guangdong,
dongguan.523808.china
【abstract】the medical service legal relationship is main social relationship in the medical domain,including the
medical contract relationship,the medical negofiorum gestio relationship and the forcible medical relations an d so on.the
most common is contract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tient an d tlle medical establishment or medical personne1.th e author
thoroughly analyzes the main body,the and the content of the medical contract legal relationship and liabiut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and provides the referenee for the medical contract legislation.
【key words】medical contract,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medical service legal relationship
医疗卫生领域的社会关系,就其性质而言。可分
为纵向的管理关系和横向的服务关系.后者主要是
医患关系,其在现代社会中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基本
的社会关系。前者是为后者服务的,具有从属性。我
国近几年的卫生立法虽不算少,但关乎前者多,立法
调整医患关系的反倒甚少。尽管《医疗事故处理条
例》对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所涉及,但并未使
我国缺乏全面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局面根本
改观。为此,加强对医疗法律关系的分析把握。为立
法调整作些研究探讨,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均有着
重要的价值。
医疗法律关系,是指医务人员受患者的委托或
其他原因,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等医疗行为所形成
的法律关系。医疗法律关系可进一步细化为3类:
(1)医疗合同关系,即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之
间的合同关系,该关系经由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而成
立。(2)无因管理关系,即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管
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医疗事务的无因管理。是指医疗
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没有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情况
下,为避免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受到损害.自愿为患
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医疗事务无因管理关系。主
要是基于以下三种情形:1)医务人员在医院外。发现
患者而加以治疗;2)对自杀未遂而不愿就医者,予以
救治;3)无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医院直接针对无行
为能力的“非急危”患者进行的诊疗行为。(3)强制医
疗关系。在医疗法律关系中最特殊的,就是国家基于
医疗的特殊性和对国民生命和身体健康的维护,在
法律上赋予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以强制诊疗和患者
的强制受诊义务。此为公权力(power)的行使,医疗
机构或医务人员仅为国家的使用人、代理人。该医疗
法律关系是存在于国家和患者之间的。这种医疗法
律关系可称之为强制医疗关系。以上除强制医疗关
系外,医疗法律关系均为平等民事主体间发生的。符
合民法所规定法权模型要求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
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以上3种法律关系中,最常见
的是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之间的合同关系,下
面笔者就医疗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以及
医疗合同的法律责任等作一些法理上的探讨。

、医疗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医疗合同当事人包括医方和患者方两方主体。
在实践中,医患双方可有不同的主体形式。
(一)医方
医方指为患者治疗疾病的医疗单位,医疗事业
[作者简介]张跃铭(1972一),男,汉族,河南省信阳市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是民商法学和医事法学。
teh+86—769-22896317;e-maihzhym916@163.com
· 128 ·
事关患者和社会大众的卫生安全,为了加强对医疗
机构的管理,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身体健
康,使医疗机构更好地发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
广大人民身体健康服务的作用,国务院颁布的《医疗
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试行)》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医师、
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对医疗单位均加以
规定。按照这些规定,医疗单位有医疗机构与个体医
师两类。
1.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有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
门诊部、诊所等。医院有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
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及专科医院。作为合同一方当
事人的一般为医院,诊所则因情况而定,如果其具备
法人资格,则以诊所为当事人,如果其不具备法人资
格,则此个体医师为当事人。另外,在一些企事业单
位,作为员工的一项福利制度,其内部设有医务室
(所),甚至可能是医院,这些医疗机构也可对外营
业,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合同当事人为设立这
些医疗机构的企事业单位。
2.个体医师
个体医师是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医师资格与执业
执照而自己从事医疗业务并进行独立核算的个人开
业医师。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个体医师会
越来越多。当患者前往个体医师处求医并得到治疗
时,医方当事人为个体医师。
(二)患者方
一般而言,患者本人即为患者方主体,而不问其
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在实践中,可能出现
如下情况:
1.昏迷或失去行动能力状态人
患者不省人事或意识不清,医疗合同之当事人
可因将患者送医者身份的不同而分别如下:
第一,夫妻。夫妻一方因对方昏迷,而将其送医
的情况下,一般认为夫妻一方系代理患者与医方订
立医疗契约。在民法上,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委托代
理与指定代理。那么,夫妻一方代理患者与医方订立
医疗契约的代理应属何种代理呢?台湾学者认为,夫
妻于日常家务互为代理人,夫妻日常家务代理权的
性质,应属于法定代理。①笔者持相同观点,因为夫
妻一方昏迷时,夫妻的另一方与医方签订医疗合同
① 陈美伶等.民法入门[m】.台湾月旦出版社有限公司,1998.538.
② 黄丁全.医事法[m】,台湾月旦出版社,1995.140.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2期)
的行为,不可能事先得到昏迷方的授权,也不可能是
基于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只能理解为包含于日
常家务范围内的事项。所以夫妻一方代理患者与医
方订立医疗合同的代理为法定代理。
第二,近亲属。近亲关系,例如父母与成年子女
或兄弟姐妹的一方,陷于昏迷状态,而另一方将其送
医治疗,通说认为,此时送医的一方为合同当事人,
与医方成立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但也有持反对意见
的,其见解不一而足。有人认为是近亲与医方的合
同,患者不过是医疗给付行为的对象而已;也有人认
为近亲的行为属无权代理;还有人认为医方与患者
间并无合同关系,而仅成立无因管理关系。②笔者认
为。患者近亲属将昏迷患者送往医院的行为可视为
表见代理,合同当事人本人仍为患者及医院。因为患
者近亲属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所有构成要件。首
先,表见代理为代理人无代理权。患者近亲属与患者
并不一起生活,不存在日常事务的代理,昏迷患者不
可能在昏迷时委托近亲属将其送往医院,因此,患者
近亲属的行为不具有代理权。其次,表见代理的第二
个成立要件是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
有代理权的外表现象。患者近亲属将昏迷患者送往
医院诊治时使用患者的名字,医方有理由相信患者
近亲属与患者一起生活,他将昏迷患者送往医院前
己获患者授权。再次,表见代理中相对第三人须为善
意且无过失。在疾病诊疗中,医方行为应属善意,当
无疑义。最后,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本人
承担。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往往不承担合同
义务,而医疗实践中出现上述情形时,治疗费用一般
由患者本人承担,所以,这种情况应为表见代理而非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第三,朋友、路人及意外事故当事人。将患者送
往医院的有可能是患者的朋友、路人,如果发生意外
事故,还可能包括意外事故的当事人,这些人统称为
第三人。此时一般认为除第三人有明确表示愿意为
患者与医方成立医疗合同的情况外,不宜认为第三
人与医方成立医疗合同关系,应认为医方与患
解锁后支持完整在线阅读或下载编辑海量优质内容资源

试析医疗合同法律关系

点击下载
分享:
热门文章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