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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司法精神病学中偏执性精神病的诊断地位

栏目:医学论文发布:2009-03-26浏览:3008下载168次收藏
【摘要】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中的“偏执性精神病,无诉讼行为能力”可能导致诸多方面的问题,鉴于此,建
议偏执性精神病的诊断只限于临床精神医学研究的范畴。
【关键词】鉴定;偏执性精神病;诉讼行为能力
【中文图书号】d919.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4—00s6—03
近年来,媒体接连报道了多起因被医生鉴定为
偏执性精神病而引起争议的案件,对司法精神病鉴
定结论的可信度在公众心目中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
响。由此,引发了笔者对偏执性精神病是否适宜于司
法精神病学范畴的思考。从偏执性精神病的医学特
点。法律维护公民基本人权的理念,培育公民的维权
意识和鼓励反腐败的精神以及保持国家良好的政治
形象出发。建议偏执性精神病仅限于临床精神医学
研究为妥。理由是:

、偏执性精神病的医学特点决定了临床诊断
易生大众信任危机
偏执性精神病的患者通常有个性缺陷,表现为
主观固执,敏感多疑,容易激动,自尊心强,自命不
凡,自我评价过高等。这一性格特征,导致他遇事爱
[作者简介] 何恬(1958~),汉族,女,重庆人,医学学士,法学硕士,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导,主要从事司法精神病学的教学
和鉴定工作。|rel:+86—23-13368202658,e—mail:hetian@swup1.edu.en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成果(05jazh0191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l4卷(第4期)
认死理,喜欢抗上,不服从领导,为追求自己认定的
“真理”,不计较个人得失,哪怕倾家荡产也在所不惜,
在旁人看来也许是“丢了西瓜捡芝麻”,得不偿失。在
人际冲突中当其处于失利地位时,好四处告状,大有
“不到黄河心不甘的势头”。对受挫事件全身心的投
入,绝不放弃,涉及相关的内容思维条理清晰,有现实
基础,但带偏激、夸大、不太切实际,固执己见的色彩,
临床精神医学认此为系统性妄想。除此之外,患者的
工作、生活及其它言行较之常人相差无几。
综上所述,偏执性精神病患者的精神活动仅有
那么一小点异常的范围。即使如此,非医学专业人士
恐怕也识别不出来,要大众接受精神科医生的临床
诊断何其难也!更何况医生的临床诊断常有分歧,如
上世纪80年代初《民主与法制》杂志登载了一篇题
为“二十年疯女之谜”的文章后在社会上闹得沸沸洋
洋,曾诊断治疗本文主人翁为“偏执性精神病”的某
精神病学专家后来又特撰文申明她是正常人。
二、偏执性精神病的鉴定结论会使被鉴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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