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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2008年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栏目:策划方案发布:2008-08-19浏览:2327下载190次收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质检明发〔2008〕16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x府厅字〔2008〕41号)、省质监局《xx省2008年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x质监特发〔2008〕1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排查治理工作目标

在2007年全市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继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狠抓隐患整改,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安全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点监控的长效机制,力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率、定期检验率、持证上岗率、事故结案率和隐患整改率达到省质监局要求,力争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控制考核目标达到市安委会要求,杜绝较大以上事故,控制一般事故,确保全市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二、排查治理工作依据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等文件的要求,开展2008年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特种设备隐患定义

特种设备重大隐患是指《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的严重事故隐患,即:

(一)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二)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

(三)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

(四)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五)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一般隐患是指除重大隐患以外的不符合规定的特种设备。

四、排查治理的范围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管理及其设备安全状况进行排查治理,重点是冶金起重机、简易载货升降机、电梯、“土锅炉”、常压锅炉承压使用、气体充装单位和涉及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特种设备。

五、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

1.使用单位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聘用专(兼)职管理人员情况。

2.使用单位安全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3.使用单位教育培训、操作规程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4.使用单位设备档案、作业人员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情况。

5.使用单位建立事故报告、处理、责任追究制度和执行情况。

6.使用单位隐患治理、监控情况。

7.使用单位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二)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方面

1.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否经过制造监督检验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并检验合格。

2.特种设备的使用是否按行政许可要求进行使用登记,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3.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是否按规定持有有效证件。

4.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校验),是否能有效工作。

5.特种设备的运行是否按要求有真实的运行记录,是否在规定范围内运行。

6.特种设备的维护是否经过正常的维护保养,是否有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对维护保养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合理的处置。

7.生产使用单位是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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