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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民事答辩状 在上诉人徐延术与被上诉人旷跃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被上诉人作如下答辩。 被上诉人对该案一审判决不服,因疫情原因,上诉状未能有效送达二审法院。有鉴于此,被上诉人在此发表两个方面的答辩意见。 一、对一审判决的评价 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存在基本事实认识不清和程序严 重违法两个问题。 基本事实认识不清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涉案支出的认定随心所欲,缺乏客观标准。将上诉人不该认定的支出进行了认定,同时,将被上诉人该认定的支出没有认定。二是涉案合伙事务的基本事实为:由被上诉人出资金,由上诉人出设备。一审判决却武断地认定:双方并无出资,都是用工程款收入来支付开支。三是本案为合伙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对双方的约定视而不见。双方特别约定:上诉人在涉案项目中的所有开支,其银行转账必须在其用途上批注“广阳”二字;同时,上诉人支付采购员吴名东的现场零星材料采购等款项的金额后面需另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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