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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况报告的概念界定《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1996年发布,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0年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对报告的“功用”(即适用范围)分别作出如下规定: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条例》)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办法》) 依据这一功用,我们很容易将“工作报告”与“情况报告”区分开来: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的即为“工作报告”,反映情况的即为“情况报告”。——这本来不应该出现任何歧义。但是问题在于:这里的“情况”是指的什么?芽在谈及“报告”的功用这一特定场合下,“工作情况”是否还应属于“情况”的范畴? 所谓“情况”,即“情势状况”(《辞源》)。从普泛意义上说,任何方面的情势状况都叫“情况”;但《条例》与《办法》对报告的表述,无论是从逻辑形式还是表达内容上看,“工作情况”都是被排斥于“情况”之外的:从逻辑形式看,“汇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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