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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版集资建房纠纷行政起诉状

栏目:模板范例发布:2022-11-12浏览:2601下载154次收藏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1:吴君明,女,汉族,生于1959年9月25日,住重庆市江北区嘉陵六村15号26-4,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9195909250027。 

原告2:段芙清,女,汉族,生于1957年8月27日,住城口县葛城街道南大街文东巷25-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9195708270021。 

原告3:张定波,男,汉族,生于1959年4月16日,住城口县葛城街道水晶郦城,公民身份证号码510009195904160014。 

原告4:陈登权,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22日,住城口县葛城街道小南街,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9196406220015。 

原告5:袁朝富,男,汉族,生于1960年11月2日,住城口县葛城街道土城路(东门),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9196011020019。 

原告6:赵刚,男,汉族,生于1961年12月11日,住城口县复兴街道太和路1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9196112110216。 

原告7:陈兴国,男,汉族,生于1952年11月26日,住城口县葛城街道任何一路2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9195211260012。 

原告8:蔡仁和,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4日,住城口县葛城街道南大街3号1幢1单元3-1,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9196410040017。 

原告9:谭文联,女,汉族,生于1967年10月16日,住城口县葛城街道腾宇中央新城,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9196710160045。 

原告10:李定伟,男,汉族,生于1958年10月15日,住城口县葛城街道南大街23号1单元6-1,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9195810150018。 

原告11:曾永久,男,汉族,生于1954年7月12日,住城口县葛城街道南大街3号1幢2单元3-2,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9195407120011。 

原告12:陈廷喜,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1日,住城口县葛城街道商业街110号4单元4-1,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9197211010012。 

原告13:谭练,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12日,住城口县葛城街道南大街3号1幢1单元6-2,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9196207120011。 

原告14:石国章,男,汉族,生于1959年4月26日,住城口县葛城街道土城路11号3-1,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9195904261915。 

原告15:吴成琼,女,汉族,生于1956年4月6日,住重庆,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919560406002x。 

原告16:陈天锦,女,汉族,生于1957年12月27日,住城口县葛城街道腾宇中央新城,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9195712270024。 

原告17:祝诸刚,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25日,住城口县葛城街道美都香榭,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9196304250010。 

原告18:石晓波,女,汉族,生于1960年7月17日,住重庆,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9196007170022。 

原告19:袁加蓉,女,汉族,生于1965年10月10日,住城口县葛城街道南大街3号2幢5-2,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9196510100048。 

原告20:巨林,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15日,住城口县葛城街道土城路82号2-2,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9196303150018。 

原告21:李昭兴,男,汉族,生于1957年2月2日,住城口县葛城街道南大街3号1幢1单元7-1,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9195702020013。 

原告22:王志斌,女,汉族,生于1964年11月24日,住城口县葛城街道南大街12号2幢1单元5-2,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9196411240029。 

原告23:邓学明,女,汉族,生于1958年6月15日,住城口县葛城街道土城路106号附5号6幢2单元8-1,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9195806150023。 

原告24:郑海华,女,汉族,生于1964年1月10日,住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唐安西路659号2幢3单元2-2,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9196401100022。 

原告25:张晗,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26日,住城口县葛城街道南大街3号1幢1单元5-2,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8197706260032。 

原告26:蓝国霞,女,汉族,生于1964年8月20日,住城口县葛城街道土城路11号1幢4-3,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9196408200026。 

原告27:熊道贵,男,汉族,生于1952年1月20日,住城口县葛城街道南大街8号2幢4-4,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9195201200032。 

诉讼代表人1:吴君明,女,汉族,生于1959年9月25日,住重庆市江北区嘉陵六村15号26-4,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9195909250027。 代理律师联系电话13709449106。

诉讼代表人2:谭练,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12日,住城口县葛城街道南大街3号1幢1单元6-2,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9196207120011。 代理律师联系电话13709449106。

被告:城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城口县葛城街道北大街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9mb16749046,法定代表人:李元华,局长。联系电话13983549598。

第三人:重庆绿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城口县葛城街道东后街32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maac2kch7l,法定代表人:王明海,董事长兼总经理。联系电话13609449461。

    诉讼请求:

1.将309房地证2006字第00096号房地证产权过户到原告名下。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系原城口县新城区粮油食品站(以下简称新城粮站)职工。

因体制改革,新城粮站已依法注销,其权利义务由第三人重庆绿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概括承继。

新城粮站集资楼于2001年城口县人民政府批准修建,由原告(新城粮站27名职工)全额集资修建并取得房产总证。

房屋建成后,3至9楼住房已办理产权整体分割及分户登记手续。

该集资楼一、二楼建筑从建成至今由原告(新城粮站27名职工)占有、使用和收益。该集资楼一、二楼建筑的房屋产权至今仍然登记在新城粮站名下。

原告多次请求被告变更登记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诸城口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如所请。

此致

城口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诉讼代表人):

2022年11月 7日

2022年版集资建房纠纷行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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