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扶贫小额信贷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规范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根据《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机制的紧急通知》(湖财农〔2017〕110号)文件精神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用于对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全额存入市相应金融机构,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由政府主管扶贫工作副市长任组长,市扶贫办、财政局、人民银行、贷款银行、各相关乡镇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扶贫办。
第五条 市扶贫办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日常管理。建立风险补偿资金台账,调整风险补偿金补偿规模及审核审批等工作;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补偿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金存量管理,风险补偿资金当年存量低于600万元时,由市财政及时补足至600万元。
第七条 市人民银行应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预警机制,责成贷款银行密切关注贷款风险。扶贫小额信贷不良率达到5%时,应立即暂停该项业务,并对不良贷款发生原因进行调查。
第八条 贷款银行负责向市扶贫办提交风险补偿金报告,并协调相关部门继续做好贷款本息追索工作。
第九条 乡镇负责组织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协助贷款银行催收贷款本息工作;对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三章 补偿资金来源及分担比例
第十条 市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初始规模为1000万元,资金来源为省级砍块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市统筹整合用于扶贫的涉农资金、地方自有财力和帮扶单位损赠的资金。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银行存款利息也纳入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的分担比例为9:1,即政府负责90%,贷款银行负责10%。
第四章 风险补偿范围和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信贷因下列原因发生的损失,由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进行补偿:
1.由于借款人死亡、患重大疾病、意外事故伤残等客观原因,导致贫困户丧失主要劳动力及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的;
2.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3.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认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补偿的。
第十三条 对借款人无法按期偿还、贷款银行在不少于两次有效催收、持续追索2个月(含)以上、且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启动风险补偿资金程序。
第十四条 由贷款银行出具未还款贫困农户名单,并按户准备相关资料,逐级审核、签字后,在贫困户所在乡镇村屯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由贷款银行形成风险补偿报告报市扶贫办审核。市扶贫办审核后,按照分担比例确定代偿对象和金额。并将拟补偿的贫困户名单及金额在市政府网站或电视台公示3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贷款银行按比例扣划由政府承担的风险补偿金。
第十五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风险补偿金报告
2. 风险补偿资金审批表
3. 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利息清单及相关凭证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贷款行公章;
4.《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
5. 村级公示影像资料。
第十六条 对贷款银行违规发放的贷款,由市扶贫办将申报材料退回,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金使用后,相关乡镇、村委会、驻村工作队等单位协助贷款银行共同负责继续做好贷款本息追索工作;贷款银行协调司法部门依法催收,追回的贷款本息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风险补偿金政府代偿部分存入风险补偿金专户。市扶贫办定期对逾期贷款本息追索回收工作进行全面核查。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十八条 市扶贫办会同财政部门通过监督检查或委托审计、聘请中介等方式,对风险补偿金的拨付、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对弄虚作假和套取、挪用风险补偿金的,按照现行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除全额收回风险补偿资金外,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风险补偿资金审批表
衡水市扶贫小额信贷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2019-02-27 16:41:43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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