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警察的权力观
当前,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深入,作为特殊群体的人民警察,在国家正处于经济转轨、政治转型的关键时期,在不同意识形态、东西方文化及各种思潮的碰撞、冲击之下,其执法观念及权力观念正越来越受到人民群众、党政机关及社会各界的关注。本文拟就人民警察的权力和权力观问题,以及如何锻炼、改善和培养人民警察正确的权力观作些探讨。
一、人民警察权力的概念、基本特征及其内容
人民警察的权力是警察职业生命的构成要素,是一种特殊的支配能力和影响能力,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警察权力,是指国家机关有关警察行为的决策权和实施的权力;狭义的警察权力,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赋予警察的职业权力。人民警察权力由四个基本要素组成,即权力执行者,权力设施和装备、权力规范、权力信息构成。其中,权力执行者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是物质性要素与精神性要素互助的统一。警察权力设施和装备主要是指警械、警具等警用武器,交通、通讯设备和监禁场所等,属于物质性要素互助。人民警察权力四要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缺一不可。
那么,人民警察权力与社会权力相比,又有着什么样的特征呢?首先,它具有法律性。人民警察权力是人民警察完成国家赋予任务、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保证,也是保障人民警察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手段。所以,人民警察的职权的实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其二,它具有强制性。人民警察权力的实施代表着我国工人阶级意志,权力的阶级性赋予了它的强制性。其三,它具有广泛性。警察的职业活动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警察权力的辐射力势必影响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其四,它具有层次性。各警种的工作性质不同,业务范围不同,这是警察权力又有着多层次性。其五,它具有主体特定性,警察权力的实施只限于特定的社群,而不能是其他的社群。其六,它具有效应的双重性。权力从来就是一柄双刃剑,权力行使者既可以运用它治国安邦,保护人民,也可以用它祸国殃民,为害一方,警察权力也不例外。
对于人民警察的权力的内容,《人民警察法》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如下十一种权力: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处罚权;强行带离现场、依法拘留和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权;盘查权;使用武器、警械权;搜查权、执行逮捕权和其他刑事强制措施权;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权、优先使用单位或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建筑物权和有优先通行权;约束权;交通管制权;技术侦察措施权;现场管制权;其他权限。
二、人民警察权力观的定位和评价
人民警察权力观指人民警察对待法律赋予的权力的态度、观点和看法。属警察权力规范和警察权力信息范畴。人民警察权力观定位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警察权力实施的正确与否,关系到社会治安现状及发展态势,关系到政法机关、人民政府的形象。那么,在实践中,如何定位人民警察的权力观,如何评价呢?
首先,要认清权力的终极目的是服务,这是人民警察权力的核心内容,也是人民警察权力观的核心内容。为什么说人民警察权力的终极目的是服务呢?我们可以从警察任务,强调警察权力服务性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警察权力的来源上,分析强调警察权力的服务目的。从人民警察的任务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明确指出人民警察的任务:即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分析人民警察的任务,我们可以看出,人民警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主要内容就是通过完成法律赋予的光荣任务和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作出的具体规定来说,我们可以看到:《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制度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的义务。《人民警察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人民警察权力的来源上说,既然人民警察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法律赋予的,那么权力本质就是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实施权力的终极目的就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有益
论人民警察的权力观
本文2005-06-29 17:17:00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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